比特幣不是貨幣!人行:金融機構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3 年 12 月 06 日 10:07 | 分類 網路 , 財經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比特幣不是貨幣!人行:金融機構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大陸人民銀行等五部委於 12 月 5 日公布,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聯合印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各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藉「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人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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