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P 圖也有事,此舉竟可能得賠上 500 萬?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7 年 03 月 05 日 0:00 | 分類 科技教育 , 網路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轉貼 P 圖也有事,此舉竟可能得賠上 500 萬?


根據中國北京海淀法院通報,林志穎於 2013 年為慶祝粉絲人數破 2,100 萬,便在微博上發了一張,將他的頭像 PS 至知名攝影師朱慶福以《中華男兒》為題的攝影,這張照片流傳於網路上已久,再經林志穎轉發後,在網路上的傳播速度隨即加劇。但原創者認為,這張 P 圖破壞了當初他創作時出於「民族精神」嚴肅的本意與意境,何況這張攝影著作曾經獲得中國全國性的攝影獎,可謂其代表作並於市場有一定價值,因此控告林志穎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並要求支付損害賠償金 110 萬人民幣(約台幣 500 萬元)。隨後林志穎於個人微博公開道歉。

智由博集配圖
智由博集配圖

我們將行為拆解如下:

  1. 某 A 從網路上下載了朱慶福攝影師的著作《中華男兒》,並 P 圖加上林志穎的頭像。
  2. 某 A 將該後製過的圖片上傳分享。
  3. 林志穎在網路上瀏覽後,也存取這張照片,並在 2013 年某日於自己的微博上發表。

合理使用,在這裡不適用嗎?

在這個事件中,可以「感覺」 就是一件在網路上稀鬆平常的事,畢竟我們當中應該也有不少人看到有趣的惡搞圖就隨手轉存、轉發的經驗。這樣「惡搞」的 P 圖不僅隨處可見,甚至蔚為網路文化,何況這整個過程沒有出現金錢交易行為,不是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嗎?

沒錯,我們經常將合理使用用於討論:使用他人的著作後,能否免於落入著作權侵害所生的法律責任。但是,「合理使用」在著作權中的作用,是為了平衡 1. 「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與 2. 公眾使用該著作後對社會衍生的文化還有公眾意見表達的「公益」。因此,合理使用是用於判斷有無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台灣《著作權法》為例,第 65 條第 1 項明確指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又《著作權法》第 66 條接著規定,《著作權法》中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並不適用「著作人格權」。可見,相對「著作在市場產生的經濟效益」,《著作權法》對著作人格權──即「作者」的人格權更重視。

於是我們可以理出極為清晰的脈絡,利用他人著作的一個行為,有兩個面向必須檢視與維護:

此利用行為的方式與結果,

  1. 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也就是沒有合理使用)。
  2. 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權。
智由博集配圖

▲ 北京海淀法院日前受理此案。

就此事件而言,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人是在業界有一定程度名聲的攝影師,且作品曾得獎(參見海淀法院通報),即便今天以「戲謔」、 「詼諧」的方式利用該攝影,加上非屬商業利用行為, 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僅能認為無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戲謔」、「詼諧」的手法與「歪曲」、「割裂」、「竄改」的界線有時難以拿捏,可能因此踩到著作人格權中「禁止不當改作權」的底線。畢竟,這些二次創作,都可能影響大眾對原創作者個人與作品的觀感,進而影響到作者聲譽與作品在市場的價值,而《著作權法》基於保障、鼓勵創作人創作,因此創作人應有權決定其創作在公開後於市場的發展面貌。

P 圖的人不是林志穎,為什麼他會成為被告?

筆者的揣測是,因為林志穎是公眾人物,雖說 P 圖的 人不是他,但要在網路茫茫人海中,追根究柢找到最初 P 圖的人必須花上不少時間成本,此外,即便找到原本 P 圖的人,可能也無力負擔對一般人來說如此龐大的費用。再者以「著作受到影響的主因」觀察,對著作權人來說,林志穎在其微博上發表照片,才是使原創作人認為經不當改作的作品被大量公開與散布的關鍵,畢竟發布那天可是為了慶祝關注人數突破 2,100 萬人次。

著作權人要排除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刪除發文」:以台灣《著作權法》第 84 條規定為例,「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以此規定為主張不需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著作權人無論如何得依此條請求林志穎將該篇發文移除。

著作權人請求因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所生的經濟損失──「損害賠償」:台灣《著作權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在此,欲主張損害賠償,必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筆者認為基於演藝人員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或要求,可能很難認定無過失。

小筆記:

1. P 圖前注意事項:取得授權,即便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仍要注意對著作權人、著作人格權的維護。

2. 轉發貼圖前的注意事項:

(1)《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2)存取他人圖片轉發時,除非著作權人公開授權,否則還是積極取得授權最能防堵爭議,也是一種禮貌。

(3)轉發時附上來源聯結也是必要的尊重!

3. 著作權人在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最常見的有權利主張:

(1)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例如,針對侵權的作品於網路上刪除發文與不得再發文。

(2)損害賠償請求權:a. 財產上 b. 非財產上。

(3)回復名譽。

(本文由 智由博集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Flickr/hackNY.org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