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車聯網與無人車世代,資策會:技術與法制應並行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5:18 | 分類 汽車科技 , 物聯網 , 科技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迎接車聯網與無人車世代,資策會:技術與法制應並行


10 年前,美國國防部為了戰地安全舉辦無人車技術競賽,燃起矽谷科技巨擘們企圖改變世界的慾望烈火。到現在,無人車技術已成為勢不可擋的浪潮,由矽谷引發的破壞力席捲全球,即使距離市場化還有一段時間,但已經逼得全世界汽車製造商不得不快馬加鞭,加入這場戰局,然在技術發展的另一頭,法規的角色也正在發生變化。

新科技發展對法規制定帶來巨大挑戰。由無人車技術研發到商品化,需要長時間的過程;從實驗室到封閉場域測試、道路測試,除了收集路上狀況的資料做技術調整用途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測試系統穩定性與耐久性。即便在實驗場域進行測試比較沒有安全疑慮,但是經過封閉式場域測試階段後,勢必得面臨實際上路測試的考驗,這時候,如何保障街上用路人安全,就是法規制定的責任與重要性所在。

法規過去扮演的是管理的角色,但是在新科技瞬息萬變的時代,法規的思考應該要與時俱進。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組長王自雄博士認為,「傳統上法律是被動的,通常用來『防弊』,而非用來『興利』。但其實法規環境是新興技術的一項『關鍵基礎建設』,藉以消弭既有的法規障礙並擘劃中長期的產業發展策略。」例如車聯網服務,過去因涉及向 4G 行動電信業者採購門號並提供數據流量,因此在既有法規下屬於第二類電信事業中的行動轉售服務,故須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範申請取得營業許可。而資策會科法所在透過多場實地訪談、了解實務問題後,即針對 NCC 於 2017 年提出之電信管理法草案,研提法制建言,建議鬆綁「利用電信資源之服務」,以鼓勵智慧聯網相關產業技術之創新應用。

而在無人車法規制定方面,台灣目前還在起步階段,科技部日前預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交通部也刻正研擬「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作業要點」,設定明年初公佈。王自雄表示,這就是法律作為新興技術發展之關鍵基礎建設的最佳示範。而除了道路測試,無人車涉及的法律問題還包括肇事責任歸屬與透過保險分散風險等議題,這些都是可以再進一步研究與提出規畫之處。

▲ 資策會科法所組長王自雄博士表示,法律應該要扮演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角色,讓技術與法制環境齊頭並行。(Source:《科技新報》)

至於國際上,2016 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允許自動駕駛技術應用於交通運輸,可謂對無人車技術應用的敲門磚;而最早將此公約國法化的是德國,美國參眾兩院的自駕車法案正在二讀程序,以及加州之無人車道路測試法案等等。國際上這些前瞻性立法的共同點在於,法律並非被動地等到問題發生後才被用來解決問題,而是與技術發展同步地進行法規環境的檢視與完備。不過,其他國家的經驗,也必須在考量台灣的國情與法律體系後,才能作為立修法的參考依據。像是台灣人口集中度與都市型態、路況、為數眾多的機車與用路人等,都是在進行相關立修法時必須納入考量的因素。

面對國際間飛快的無人車技術發展進程,台灣是否也有相應的目標期程?王自雄認為,技術的發展有技術整備度(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s,TRLs),法規環境的完備其實也可以導入同樣的機制與概念,尤其無人車涉及的層面與議題相當廣泛,且通常需要跨部會間的協調合作,因此更得及早規劃因應。在這當中,資策會科法所將扮演產官學研各界的意見交流平台,透過前瞻性的法制研究與意見提供,有助於台灣自動駕駛技術之發展與相關法規環境之完備。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