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 共構規範,三共擬溯及既往引討論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8 月 13 日 16:05 | 分類 網路 , 網通設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5G 共構規範,三共擬溯及既往引討論


NCC 今天舉行 5G 共頻共構說明會,提出共用頻譜上限、放寬共構對象至 4G 寬頻等規範,但電信業者認為規範對共用業者的權利義務說明不清,且溯及既往恐會打亂已經建置好的 4G 寬頻服務。

5G 的共用頻譜、共用與共建網路「三共」是重要的課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了因應即將到來的 5G 競標,讓規範更加明確,上午舉行「設置網路及共用頻率原則」公開說明會。

NCC 綜合規處處處長蔡炳煌說明,雖然是共頻,然而並非毫無限制,頻寬的上限仍與競標的上限相同,例如 3.5GHz 的共用上限為 100MHz、28GHz 的共用上限為 800MHz。此外,業者間即便達成共頻的合作,設置基地台的數量也不能無限上綱,僅能依標到的頻譜數量設置。

台灣大哥大副總經理李南玫與遠傳電信協理蕭景騰發言時,不約而同提出疑問,若 5G 競標時有業者沒有標到頻譜,未來要如何與其他有標到頻譜的業者合作。

NCC 平台事業管理處長王德威說明,過去電信法並沒有類似共構的規範,今年 5 月通過的新電信管理法時,提供了這樣的彈性。但這些規則也不是鐵板一塊,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的變化,未來都有可能調整。

他進一步說明,沒有競標到的業者、租用與借用的管理規則,未來都可以在子法中規定。

而且這個規範不只適用於 5G,根據 NCC 規劃,未來 5G 頻譜競標結束後,若有新業者進入市場,在缺乏 4G 頻率的情況之下,新進業者需與既有 4G 的業者協商,共同使用頻率及網路。

不過,對於這樣的規範,在場業者普遍表示擔憂,認為此舉可能破壞原來的布局,且當年 4G 競標時有附加的權利與義務,不應受到「共頻」政策的溯及既往而被影響、抵銷。

此外,中華電信的代表也有提到,若未來業者結束共用合作,恐對消費者造成傷害。蔡炳煌回應表示,在業者申請設置網路共用或共用頻率時,NCC 會要求業者檢附雙方發生爭議或解除合作關係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據 NCC 規劃,今年年底的競標將釋出 3.5GHz、28GHz 與 1800MHz 三頻段,總計 2790MHz 頻寬,其中 3.5GHz 頻段釋出 270MHz 頻寬、28GHz 頻段釋出 2500MHz 頻寬、1800MHz頻段釋出 2x10MHz 頻寬。其中,3.5GHz 頻段共用上限為100MHz、2.8GHz 頻段共用上限為 800MHz。

(作者:吳柏緯;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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