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全球 AI 發展帶動資料中心用電需求快速成長,經濟部 7 月 1 日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九條附表七,未來 5 MW 以上大型資料中心除須審查供電規劃及能源效率外,也將新增「產業效益評估」,要求業者說明投資、就業、供應鏈及 AI 生態系等貢獻,希望兼顧供電可行性、能源效率及在地產業發展。
經濟部表示,我國身為全球半導體重鎮,也是 AI 供應鏈的重要一環,資料中心的設置可望帶動百工百業創新與應用。此次修法將產業效益正式納入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希望引導業者在規劃設廠時,同步考量在地投資與產業鏈發展,提升整體投資效益。
事實上,經濟部已於去(114)年 11 月依《能源管理法》第 16 條授權,修正《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等三項子法,要求能源使用量達 5 MW 以上的新設或擴建超大型及主機代管資料中心,在規劃階段即採用最佳可行技術(BAT),並提出能源使用說明書,以確保供電規劃及能源使用效率。
此次修法則進一步於《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附表七新增「產業效益評估」項目,評估內容包括投資及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以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等五大面向。
經濟部指出,未來大型資料中心投資案除須確認電力供應可行性,並與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所需電力容量外,也須由地方政府、科學園區或產業園區等受理機關,就投資計畫帶來的在地產業效益進行評估,再由經濟部能源署召開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台電、產業發展署、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綜合評估供電規劃、能源效率及產業效益。
經濟部表示,算力發展需要穩定電力支撐,透過能源使用說明書聯合審查機制,希望引導業者於設廠初期即完成電力規劃、導入節能設計、降低電網負荷,並強化與在地產業鏈連結,提升整體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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