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防制走過十餘年修法重罰,成效逐步浮現,但累犯問題未解,持續成為道安未爆彈。儘管現行「禁戒」制度可在祭出刑罰同時,強制被告戒酒,但因缺乏明確指引,讓戒癮治療陷入停滯。
去年6月,一名洪姓男子在高雄市鳳山區闖紅燈被警察攔下,檢測酒精濃度超標,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這不是洪男一時糊塗犯法,20多年來,他已經第12次酒駕被逮。
2024年7月,他才剛服完酒駕近一年刑期,沒想到出獄不到一年,又再次酒後上路。檢方評估洪男酗酒問題嚴重,為了避免他再犯,向法院聲請實施「禁戒」,讓他在入獄前接受酒癮戒治。然而,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洪男是因酒精成癮而犯罪,最終駁回聲請,只判處「慣犯」洪男1年3個月徒刑。
扣車、扣照、公布姓名
仍有14%慣犯沒在怕
這樁看似不起眼的案件,正凸顯台灣當前酒駕防制政策漏失的一塊關鍵拼圖──酒精戒癮治療。
為達到「酒駕零容忍」目標,政府自2013年起,多次修正《刑法》公共危險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藉由拉高刑責、扣車扣照、公布累犯姓名等,積極嚇阻酒駕。
在訂定嚴刑峻法及警方加強取締下,2019年到2024年間,全國酒駕事故與死傷人數分別減少約二成。此外,檢方偵查終結酒駕案件的被告,5年內再犯的比率也略微下降。然而,整體仍有13.8%的酒駕犯,抱著僥倖心態,酒後上路被逮2次以上。

儘管洪男是有12次黑歷史的酒駕慣犯,但由於沒造成事故死傷,近兩次酒駕僅分別被判處一年、一年三個月徒刑,嚇阻效果有限。如果沒有輔以酒癮治療斷根,出獄後他仍可能再犯,繼續成為道安未爆彈。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黃名琪說明,酒癮在醫學上被稱為「酒精使用障礙症」,是一種會不斷復發的腦部疾病。當患者無法自我控制,光靠嚴刑峻法沒用,仍需要醫療介入,才能從根本改善重複酒駕的問題。
酒精使用障礙症患者
重複酒駕機率高五倍
多年來致力推動成癮治療的她,為了證明戒癮能夠「預防再犯」,曾自告奮勇到台北地檢署進行酒駕衛教,發放匿名問卷給被告填答。從回收的600份有效問卷中,她發現,「酒精使用障礙症患者,重複酒駕的風險,比一般人高出5倍!」
如果「酒精使用障礙」是酒駕再犯的重要風險因子,要達到「酒駕零容忍」,勢必要更積極推動戒癮治療。
事實上,行政院也意識到這個問題。近年法務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由各縣市地檢署與當地醫療機構合作,在偵辦酒駕案件時,請被告填寫簡易量表,若評估被告可能有酒癮,檢方會審酌情節、再犯次數等,給予「緩起訴」處分,附帶命令被告接受戒酒治療,以治療代替刑罰,訴求徹底斷根。
(作者:馬揚異;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今周刊》;首圖為示意圖,來源:Image by Freepi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