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聯袂推動太陽能,首賴電業環境健全、有效國土運用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6 年 02 月 25 日 17:30 | 分類 太陽能 , 能源科技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行政立法聯袂推動太陽能,首賴電業環境健全、有效國土運用


2 月 22 日太陽能產業高峰論壇中,官方與產業代表提出新政府太陽能政策於經濟、就業、土地規劃等貢獻,TrendForce 旗下綠能事業處 EnergyTrend 分析師林建翰表示,現行能源轉型發展遭遇到的困難仍需仰賴行政、立法機關帶頭解決,避免再次落入政策立意良善卻實行不易的困境。其中以土地需求、法規改善及資金環境等問題為優先。

以保護農戶權益為前提,主導土地釋出

台灣農村人口老化,且因耕種人力不足而使廢耕地達 10 萬公頃,每年需編列新台幣 90 億元補貼休耕土地。林建翰表示,農委會對太陽能系統用地的認定,不應視土地種電與農地使用為對立面而使審核過於嚴謹,無論廢耕地租用或農業大棚(農能合一)的模式,只要針對土地與農業條件的應用上,因地點、氣候條件符合而開放種電,將更可有效利用國土。由於年長農戶仍對簽訂租約不信任,也不了解電氣產業,推行上並不容易,中央政府須當在保有農戶資格與權益下,全力領導廠商與農民達成共識。

EnergyTrend 預估,假設政府每年釋出 1,000 公頃的休耕地,休耕地轉種電 10 年總安裝量達 10GW,能貢獻 5,500 億元的產值,減少國家約 9 億的休耕地補貼支出。且農地使用上僅消耗休耕地的 10%、總耕地的 1.25%,將使每公頃產值提高 6.75 倍,更無礙於我國農業自給能力。

新聞稿

加速通過相關條文,健全國內電業環境

為了健全台灣系統環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電業法的過關將刻不容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除刪除發展上限目標外,應針對未納入的發展金額列入補充,避免發展電網環境時,成本認列缺乏金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明文排除現有低價競標方法,規劃高效電站額度,力主廠商間競爭提升技術而非刪減成本,鼓勵高效產品的安裝,提高土地利用面積的價值。

電業法增修條文的通過除讓台灣電業自由化,對電力電價等各種收費價格變動需公開討論,避免造成躉購電價再因下滑過快衝擊市場,藉此健全投資者信心。因台灣多颱風,且近年氣候變遷使颱風結構更強於以往,系統業者的施工驗收將至關重要。以明確法條可規範人員應遵守的行為義務,減緩風災損害與可能的風險。此外,應提供特定型態的太陽能發電系統,更長的併網時間緩衝期,提高水上型等特別型系統投資安裝的意願。

政策主導將擴大太陽能需求,所帶來之財務衝擊有賴完善的配套措施才可發展。林建翰表示,應透過拉高離 / 尖峰電價並劃分一般用戶與工業用戶之支出,藉此誘使工業用電大戶購買綠電,充沛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負擔未來躉購所需的新台幣 2,000 億支出。另外需放寬標準,讓大型太陽能產業可認定為公共建設,藉此鬆綁壽險業者持股比率最高 45% 的限制,使之可對大型太陽能產業負責管理,並提高其投資意願。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