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無人載具實驗條例,最長實驗 4 年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8 年 05 月 17 日 17:30 | 分類 無人機 , 科技政策 , 自駕車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政院通過無人載具實驗條例,最長實驗 4 年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未來自駕車、無人機等進行創新實驗時,將可排除適用部分交通法規的規定,實驗期間原則 1 年,最長 4 年。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午在行政院會時表示,為因應無人載具科技興起及國際發展趨勢,因此援引監理沙盒精神,擬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營造合理且安全的創新測試場域,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經濟部簡報指出,草案同時針對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無人載具進行立法,將使產學研各界於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的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的創新實驗時,能夠在特定範圍及條件下,暫時排除適用相關監理規範。

根據草案規定,無人載具指車輛、航空器、船舶等結合無人駕駛的交通工具;經核准進行創新實驗期間,將可排除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用航空法、船舶法、船員法、電信法等部分規定,例如可不用符合車輛檢驗要求、駕照與執業登記等。

草案原則上對無人載具給予 1 年創新實驗期,必要時可申請延長 1 年;若發現有法規調適需求,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有修法必要時,可再申請延長,全程最多以 4 年為限。

草案規定,無人載具實驗的申請、延期或變更,由經濟部召開審查會議,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代表、法律與相關領域專家與學者等代表,進行審核,並須於受理申請後 60 天內完成審核。

為確保實驗期間安全,草案規定申請者需提出保險規劃,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示;若發生安全事故,申請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應主動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事故狀況及後續處理方式;主管機關也可暫停實驗計畫。

(作者:顧荃;首圖來源:Flickr/Andrew Turner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