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宏內線交易案,力晶黃崇仁更二審判賠 46 萬元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2:49 | 分類 晶片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旺宏內線交易案,力晶黃崇仁更二審判賠 46 萬元


力晶創辦人黃崇仁被控藉收購旺宏晶圓廠進行內線交易,無罪確定。投保中心另對黃崇仁求償新台幣 475 萬元,高院更二審今天判決黃崇仁賠償 46 萬元,投保中心仍可上訴。

黃崇仁被控於 2005 年間指示副董事長蔡國智,與旺宏電子洽談收購其 12 吋晶圓三廠,雙方於同年 12 月間決議力晶以 53 億元買斷晶圓三廠,並於隔年 1 月 18 日發布此一重大消息。

檢方指控黃崇仁在重大消息公開前,即提前於 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 月間,透過姪子黃俊欽等人,利用力晶及力晶轉投資的子公司帳戶,大舉買進約 3.6 億元的旺宏股票,但最後獲判無罪確定。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黃崇仁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造成善意投資人的損害共 475 萬多元,對黃崇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審判投保中心全部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黃崇仁應賠償 475 萬元,更一審認定重大消息時間成立點是 2005 年 12 月 22 日,判黃崇仁賠償 147 元。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做出更二審判決。

高院更二審判決書指出,力晶公司 2005 年 12 月 13 日召開副總裁會議時,應已確認將以 53 億元與旺宏達成交易,黃崇仁當天知悉此一重大消息後買入旺宏股票,應對同期間從事相反買賣的善意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更二審認定,297 名投資人透過投保中心求償,扣除先前已判決確定的 147 元,黃崇仁應再賠償 46 萬 3,102 元。

高院新聞稿指出,更二審判決金額 46 萬餘元之所以高於更一審的 147 元,是因為更二審認定的重大消息成立時間點 2005 年 12 月 13 日,與更一審認定的 2005 年 12 月 22 日不同所致。

(作者:蕭博文;首圖來源:科技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