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修法新增裁決機制,有線電視任意斷訊最高開罰 200 萬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1 年 04 月 14 日 18:40 | 分類 數位內容 , 科技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NCC 修法新增裁決機制,有線電視任意斷訊最高開罰 200 萬


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業者間如果授權費談不攏,除調處機制外,NCC 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新增裁決機制;若程序期間任意斷訊,最高可開罰新台幣 10 萬至 200 萬元。

有線電視近年來屢爆授權費爭議,系統與頻道業者對於該付多少授權費用各說各話,只好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調處,但成效有限。根據 NCC 資料,2018~2020 年就有 61 件調處案,調處萬一破局,過去也曾引發斷訊造成黑畫面,NCC 只能勸說不能斷訊。

NCC 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刪除過去提出的仲裁機制,改新增裁決機制,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的罰則等;如果業者在調處與裁決的程序期間任意斷訊,將開罰 10 萬到 200 萬元,把不得斷訊的義務明確入法,希望業者不要拿斷訊當談判籌碼。

NCC 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指出,如果業者間談不攏可以申請調處,同時也可以發起民事訴訟;調處不成時,當事人任一方可 30 天內向 NCC 申請裁決。

翁柏宗指出,裁決機制會設置裁決諮詢會,人數約 5~7 人,其中 NCC 指派 2~3 人,3~4 人由財經、法律、傳播學者專家組成,針對訂戶數認定、授權費用等面向考量,最後做成裁決處分。希望當事人可以依照裁決的建議價格作為暫時支付的依據,目的是希望加快爭議處理效率。

NCC 官員解釋,整個機制上是先調處後裁決,依規定調處要在兩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進入裁決,規定要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因此最長處理期間為 9 個月。

NCC 表示,裁決性質是行政處分,不服裁決者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裁決價格跟民事訴訟最後結果不同,後續仍以民事訴訟為主。

NCC 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 條及第 55 條,並增訂第 55 條之 1 至第 55 條之 3、第 66 條之 1 及第 66 條之 2,同時最快可能在 5 月下旬辦理公聽會,對這項議題蒐集外界意見,讓草案更為完善,草案修訂後還要送到行政院,通過後再送立法院。

(作者:蘇思云;首圖來源:Created by Freep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