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Facebook、YouTube 將納管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6 月 29 日 19:42 | 分類 網路 , 資訊安全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NCC 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Facebook、YouTube 將納管


NCC 今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 Facebook、YouTube 等有效使用者 230 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 1,000 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歷經逾一年討論,終於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NCC 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委員們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的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NCC官員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規範對象主要分成 5 大類:

第 1 類、第 2 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 3 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像是 VMware。

第 4 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 Dcard、奇摩拍賣、YouTube、Facebook 等,要負擔義務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義務,違反義務可開罰 50 萬元到 500 萬元。

第 5 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劃是針對有效使用者 230 萬以上的平台,「標準是參考歐盟用人口1成做計算,數字是否適合或是要看其他條件還可以再討論」,後續會認定公告,預期 Facebook、YouTube 應該都屬於此類

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負擔 4 大義務:

第 1 是風險管理,第 2 是每年風險評估,第 3 是獨立稽核,NCC 可要求辦理稽核作業,第 4 是要在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採用的主要參數等;如果違反單一義務,可開罰 100 萬元到 1,000 萬元。

至於針對網路上違法內容,NCC 官員解釋,如果有人向Facebook檢舉疫情相關違法貼文,Facebook透過自律機制檢視,或是不實訊息違反某部會規定,部會可以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Facebook若最後有移除資訊,要告知檢舉人和被檢舉人處理狀態及原因,移除資訊也要公告在共同資料庫,以強化透明度。

NCC 官員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規劃籌設財團法人做為專責機構,做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的協調平台,概念上就是目前 iWIN 機制的擴大版。

翁柏宗強調,草案主要精神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NCC 不會認定哪些是違法內容,內容是否違法仍要回到實體主管部會做認定,像是疫情資訊可能是衛福部所管。

翁柏宗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預計在 6 月底前在 NCC 網站公告,對外預告 60 天,規劃在 7 月、8 月辦理 3 場公開說明會及 1 場公聽會,若有需要也可能加開。

NCC 指出,所有規管平台都必須負擔 8 大基本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等,違反義務可開罰 5 萬元到 50 萬元。不過主要管的是營利機構,批踢踢屬於非營利組織,還要再研議是否納管。

(作者:蘇思云;首圖圖片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