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避免中央銀行希望金融業者自主管理房貸不動產授信集中度高的問題,行政院特別回應「政府沒有限貸令,政府也不會有限貸令」,強調政府會顧及民眾權益不受影響,會滿足一般民眾正常資金需求。
雖然中央銀行過於大張旗鼓的邀集金融機構進行不動產授信問題,會讓許多輿論製造抹煞政策原意與誤解政府祭出限貸令的恐慌,值得商榷。但是,央行所指出的,購置住宅貸款增加速度過快,需要金融業者謹慎以對,確實需要深思,也需要調整。
銀行承做不動產放款是否已觸警戒值?
根據央行「近期民眾申請房貸困難,並非本行籲請銀行自主管理不動產貸款總量所致」新聞稿指出,「自112年下半年以來,因房市交易熱絡、房價上漲,帶動全體銀行不動產貸款餘額快速成長,部分銀行承做不動產放款已接近「銀行法」第72-2條規範上限或銀行內訂警戒值」因而使得審核期拉長、排隊撥款等結果。銀行法第72-2條是規範「對住宅建築與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占「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不得大於30%,除了土地銀行過去為專業銀行被排除外,一般商業銀行均須遵循此一規範。
由於企業建築放款的金額大且利率高,因此,對於僅重視要提高存款與放款利率差異(存放利差)以提高利潤的金融業者而言,企業建築放款占其不動產放款的比重就會大幅提高。雖然銀行貸放給一般建商的利率愈高,存放利差較大,但風險也愈高。根據金管會法規「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可知,自用住宅房屋購置貸款的風險權數,會依照貸放餘額占不動產價值(Loan to Value, LTV)的高低而有不同區別,當貸放餘額愈高或不動產價值愈低時,LTV愈大,授信風險也愈高,一般住宅用不動產暴險所適用之風險權數最高為70%。
金融業者為何大量增加土建融放款?
就土地收購、開發及建築融資(ADC)而言,許多土建融貸款的風險權數是適用 150%。土建融授信放款雖可以對商業銀行的獲利有較大的貢獻,但也使得銀行的風險性資產大幅提高。為了避免銀行業只專注獲利而忽略風險,我們可以參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的另一個參考指標為資本適足率(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 BIS ratio),以銀行自有資本淨額除以其風險性資產總額來衡量。
當風險性資產總額愈大時,則資本適足率將會愈低。換句話說,當我們在觀察一家銀行經營情況時,除了重視其獲利或存放利差外,資本適足率的高低也是需要留意的。當然,為了確保金融穩定,主管機關還訂有許多觀察銀行經營是否健全的指標。
由上述討論可以知道,土建融授信業務比重大的銀行獲利必然會高於住宅建築貸款比重大的銀行,但是,前者的資本適足率就會可能會較低。換句話說,在近年金融業獲利創新高的當下,我們也可以觀察銀行的風險性資產是否大幅增加。
對真的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金融業者而言,維護金融穩定實不應由央行或金管會提醒,是應盡的義務與責任。若此,金融業者不應該為了增加獲利而大量增加土建融放款,使得不動產放款餘額接近銀行法規範的上界,而犧牲對住宅建築的放款。
銀行該如何降低風險性資產比重?
最後,就企業社會責任而言,若金融業者可以注意「對住宅建築與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的比重,適度調整住宅建築放款與土建融的比例,則除了有更多資金款滿足住宅貸款需求與消除限貸令的疑慮外,也可以降低銀行的風險性資產比重,增加銀行的資本適足率,進而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
此外,在房價與房貸餘額創高的當下,金融業對於住宅的實際價值評估與貸款成數也需更加謹慎。我們期待,金融業管理不動產授信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與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才可以對金融穩定有具體的貢獻。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