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廳播放音樂違法?專家告訴你真相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6 年 01 月 14 日 8:50 | 分類 數位音樂 , 科技教育 , 電子娛樂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咖啡廳播放音樂違法?專家告訴你真相


咖啡廳播音樂或廣播是否違法?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說,若播廣播,因權利人已向電台收費,因此不需付費;但若播 CD,因屬營利性需獲授權,否則恐有民、刑事責任。

國內著作權法自 1998 年修正後,雖歷經多次修正,但主要仍以原有架構為基礎,並未做大幅更張。隨著網路普及,智慧局最近一口氣翻修超過一半的條文,堪稱歷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未來修法後條文將自現行條文 117 條,增至 149 條,預定 3 月報行政院。

智慧局這次修法有 4 大方向,首先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常導致權利界線模糊,例如透過網路傳送(例如 MOD),究竟應屬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常引發爭議。

王美花表示,這次修法釐清定義,將同步傳輸歸屬公開播送;但若是隨選隨看的電影等,則列為公開傳輸,不再以技術區分。不過她也提醒,利用人獲授權時,合約應寫明是獲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權利。第二,因應遠距教學成為教育趨勢,智慧局針對 3 大使用態樣,說明哪些情況未來可主張合理使用。

王美花指出,學校若是針對正式註冊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可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但若是開放給一般民眾,儘管屬非營利,仍需取得授權,屬法定授權、權利金較低。不過,若是遠距教學對象是一般民眾,且屬營利性,則須按照一般授權程序,取得授權。

第三,智慧局增訂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以解決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問題。另為提升利用的時效性及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效率,未來將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可先行利用。第四,檢討修正不合時宜刑事責任規定部分,著作權刑事責任規定,如散布正版品刑事責任及 6 個月法定刑下限,呈現輕重失衡問題,導致罪責不相符。

王美花也特別列舉數件常見著作權侵權案例提醒民眾注意,包括公園每天常有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或機關學校中午固定播放音樂,按照現行規定,每天播放音樂屬侵權行為,恐面臨民、刑事責任;未來修法後儘管改成法定授權,但仍需取得權利人許可,否則恐遭請求支付授權金。

至於咖啡店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播放廣播或 CD 音樂,王美花表示,儘管利用人花費 3、400 元購買 CD,但在咖啡廳播放屬公開播放送或演出,且屬營利性質,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依據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店家播放廣播部分,王美花指出,由於權利人已向廣播電台收費,因此若是使用一般家用設備播廣播節目,無論店家是否營利,皆可主張合理使用,不需再付費。

(本文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作者:黃巧雯;首圖來源:Flickr/簡単な絵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