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未付費播 CD 屬侵權,修法前後皆同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6 年 01 月 15 日 9:05 | 分類 科技教育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店家未付費播 CD 屬侵權,修法前後皆同


著作權法將大修惹議,經濟部以一張表解釋,咖啡店、小吃店播 CD,無論修法前後皆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若播廣播,修法後將更明確規定構成合理使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3 日宣布,近期將一口氣翻修超過一半的條文,堪稱歷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未來修法後條文將自現行條文 117 條,增至 149 條,預定 3 月報行政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Sourc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修法消息一出,不少店家擔心未來播 CD 音樂恐觸法,針對常見咖啡店、小吃店及理髮店播 CD 音樂或廣播、銀髮族每天在公園播 CD 音樂跳舞健身、計程車在車內播 CD 音樂或廣播共 5 種利用行為,智慧局特別用一張表,說明修法前後差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強調,咖啡店、小吃店及理髮店播放 CD 音樂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未來即使修法後,也與現行規定並沒有差異。

其中,主要差別在於店家若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聆聽或觀賞(未另外加拉線或加裝擴音、擴大設備),現行僅透過行政解釋方式,認定為「單純開機」,因此可合理使用,未來修法後將透過更明確規定,讓店家可合理使用。

(本文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作者:黃巧雯;首圖來源:Flickr/Nisa yeh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