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在台灣是否能主張,待定!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6 年 07 月 24 日 12:00 | 分類 Google , 網路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被遺忘權在台灣是否能主張,待定!


台灣第一件向法院主張被遺忘權的案件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由高等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雖然判決結果已出,不過一切仍然未有定案。因為台灣 Google 分公司舉證證明搜尋引擎的業務並非有台灣 Google 分公司所掌控,法院也以此為由駁回原告主張。也就是說,還需看看原告與 Google Inc.公司的訴訟判決結果。

  • 原告(上訴人):施允澤(原名施建新)
  • 被告(被上訴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

自由時報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於 2008 年 10 月 9 日以「米迪亞董監沒有施建新」、「黑幫合資職棒米迪亞老闆涉打假球」為標題以及相關不實內容為電子報報導。然而這些不實報導,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施允澤(原名施建新)無罪。

在被遺忘權的案件中,原告施允澤以「施建新」為關鍵字於 Google 搜尋引擎進行搜尋,竟發現以下搜尋結果:

「諸多直接轉貼系爭報導之網頁內容,及以惡意毀謗之不公正、不實文字或言論,廣為散布伊涉及「假球案」之訊息,且出現該搜尋引擎所提供「施建新球隊難管」之建議關鍵字,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顯得以閱覽上開搜尋結果內容,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將持續受到侵害。」

原告主張:

  1. 移除「http://www.google.com.tw」網頁上關於「施建新」關鍵字所搜尋取得之特定搜尋結果
  2. 移除前系爭網頁上關於「施建新球隊難管的真相」之「搜尋建議關鍵字」

 

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提出抗辯:

  1. Google 台灣分公司並無執掌搜尋引擎業務的權限

「搜尋引擎業務係由 Google Inc.所經營及維護,伊與 Google Inc.為獨立之不同法人,伊對該搜尋引擎並無管理、處分權限,即無移除該搜尋引擎上任何內容之作為義務,自不因該搜尋引擎關於上訴人所涉「假球案」之系爭搜尋結果及自動完成功能「未移除」,而須負一般侵權責任及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

2. 「被遺忘權」在台灣未有以法明文,原告的請求無依據

「被遺忘權」並非我國現行法所承認之權利,行政及立法機關亦無將該權利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計劃,上訴人據以請求回復原狀,顯乏依據。」

3. 上訴人未因之產生實際損害,且報社之言論與搜尋引擎業者無關

「上訴人並未證明其名譽權及隱私權因系爭搜尋結果及自動完成之搜尋「建議關鍵字」功能而受到任何實際損害,系爭報導及系爭搜尋結果或屬真實,或業經合理查證,或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事後證明其內容與事實不符,發表各該言論者本不負侵權責任,非系爭搜尋引擎經營者之伊更無庸負責。」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在舉證上,施允澤無法證明本案中的被告係執掌搜尋引擎業務、擁有管理搜尋引擎權限之企業。原告施允澤即無權主張要求 Google 台灣分公司將系爭搜尋結果移除。

值得一題的是 Google 台灣分公司與此所提出的抗辯:「被遺忘權」在台灣並未被確立,當事人的主張無所據。這一直以來都是 Google 的態度,因為在被遺忘權於歐洲確立後,Google 隨即進一步提出報告書主張被遺忘權的適用應僅限於歐洲,是否擴張至其他地區仍持保留態度,而且 Google 近期在法國行政法院又再度的挑戰了被遺忘權的適用範圍。不過今年年初已有日本法院以「被遺忘權」要求  Google 刪除搜尋特定搜尋結果的案例。

看來,被遺忘權這個新興的人權,在個人與 Google 不斷地訴訟攻防下,逐漸在世界各地確立其內涵與適用上的限制。

(本文由 智由博集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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