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殺手級的圖像辨識已被他人專利,Yahoo 何去何從?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5 年 06 月 13 日 12:00 | 分類 手機 , 軟體、系統 , 電子商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當殺手級的圖像辨識已被他人專利,Yahoo 何去何從?


從 Mobile First 到 Mobile Only,行動購物的比率大幅上升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根據市調機購 Statista 資料顯示,於 2011 年,美國行動端之零售銷售市佔率才佔總體零售銷售市佔率的 7%,但來到 2015 年,這個數字已躍升到 22%;而在台灣,根據 Google 在 2014 年調查顯示,有 59% 的消費者會透過智慧型手機進行比價與商品口碑查詢。而 Yahoo 奇摩鄒開蓮董事總經理在上個月所舉辦的電子商務跨界論壇中,更指出:「過去半年,網購族使用行動裝置人數暴增 9 成,2015 年 2 月網購族使用行動裝置人數已經正式超越 PC。」

智由博集配圖

▲ U.S. mobile retail commerce sales as percentage of retail e-commerce sales from 2011 to 2018(Source:Statista

對於這個趨勢,Yahoo 奇摩當然不放過,除於論壇中推出「全新吃喝玩樂電子票券平台」外,更宣布「Yahoo 超級商城 App 推出圖像搜尋功能」。對於電子票券平台筆者倒是興趣缺缺,畢竟國內已不乏相關業者混戰,在購物 App 裡直接內建圖像搜尋功能倒是令人好奇!在這之前,想必大家都知道各大電商業者無不推出使用手機掃描商品上的 QRcode 或 Barcode 後,即可進行購物的功能。據說,台灣人看到 QRcode 就情不自禁,一定要給它掃一下。

但終究要商品上有設置 QRcode,消費者才能在手機上快速找到這個商品,試想一個情境,如果突然在實體賣場上看到喜歡的包包,但卻沒有 QRcode 可以掃,那麼就只好尋找商品名稱重新進行關鍵字搜尋,如此的消費體驗想必就差了一截!換言之,只要利用手機快速地拍下飲料或書本,便可連上擁有千家店家與上萬件商品的資料庫搜尋,並直接取得該商品的介紹或購物頁面。Search and Buy 一次完成!如此優越的體驗,無怪乎「利用圖像快速搜尋商品」會被稱之為行動購物的殺手級應用。

仔細研究一下,才發現其實國內外已有許多業者推出相關應用,如日本廣告商電通(Dentsu)的「FINDDOG」與碼隆科技的「StyleAI」,皆能以圖片搜尋相似或一致的商品、或如「百度識圖」除將圖像識別技術應用在購物上,更將其結合各大婚戀網站的圖片資料,使用者可透過 App 使用圖片尋找自己心儀的對象,比如找一個和自己有夫妻臉的或是長得像某位明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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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tyleAI 簡介網站

而國內亦不乏相關應用軟體,如台灣樂天與新加坡 Clozette 社群網站聯手打造的「O SHa’Re 時尚分享網」,除可分享自身穿搭、追蹤達人的穿搭,更可直接針對喜歡的穿搭分享或上傳手機中的照片,短短 10 秒鐘即可搜尋到類似款的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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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SHa’Re 時尚分享網的 App 畫面。

更有趣的是,筆者發現擁有類似應用之專利的專利權人,既不是 Yahoo 的也不是樂天的,而是一間名為「拉雅科技」的公司!它於 2013 年 5 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了一件名為「手機圖像辨識行動商務系統」的新型專利,並於同年 12 月已獲准取得專利權。這件專利提到多數消費者認為 QRcode 不容易辨識讀取,所以其改為用圖像辨識結合手機應用程式 App,透過無線終端裝置的鏡頭掃描產品圖片後,消費者將可立即取得產品的相關資訊或優惠訊息,並且可即時連線至商家官網進行下單與付款作業,除此之外,更提及可運用在型錄購物與電視購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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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公告案第 M467132 號示意圖。

除此之外,拉雅科技更於 2013 年 12 月在粉絲專頁上宣布以「圖像辨識在手機購物之應用計畫」入圍當年的金驗獎決賽(由資策會主辦,旨在鼓勵業者投入服務創新的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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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拉雅科技臉書粉絲專頁

那麼,在國內實施「圖像辨識之手機購物應用」的 Yahoo 和台灣樂天,該何去何從?都已於記者會上宣布此推出此應用投入市場,總不能臨時喊卡!對於這件新型專利的阻礙,筆者認為有以下方式:

 

其一:因其為新型專利,故可等待拉雅科技,或由 Yahoo 和台灣樂天(其他第三人亦可)主動地申請這件新型專利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透過官方所出具的報告,藉以檢視這件專利是否真具有可專利性。

 

其二:專利申請前只要可找到相同技術特徵的公開資料,那麼該件專利申請案即有可能不具可專利性,是以,可同步進行其他前案的專利檢索!例如創意引晴於 2012 年 4 月所申請的「實體物件的掃描辨識方法及其應用程式」,以及江蘇樂買到網絡科技於 2012 年 12 月所申請的「一種在線購物平台的商品檢索方法」,申請日皆早於拉雅科技的新型專利,且技術內容相當接近。

 

當然,就如同筆者一直強調「拔旗比插旗難」的概念,若想要真正讓這件新型專利無效,那麼,除了透過上述兩種方式蒐集資料外,更要真正對其提出官方的「舉發程序」,呈上舉發理由書、等待雙方的答辯攻防、審查委員的審查後,才有機會使已核准的專利權消滅。

(本文由 智由博集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Flickr/Niall Kennedy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