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吵得有理還是無理?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6 年 01 月 23 日 12:00 | 分類 科技教育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著作權法修正,吵得有理還是無理?


1 月 13 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突然發布了「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即將出爐」的新聞稿,說明為因應網路時代、數位匯流的發展,以及因應我國有意加入 TPP 的原因,相關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即將盡速公布。同時,在經過各大媒體一陣渲染及大肆報導後,著作權法修法的議題突然又被吵了起來(有在關心著作權議題的讀者,應該會有印象,在 2014 年 7 月左右,音樂人也曾大力抨擊智慧財產局進行著作權修法一事)。

新聞一出後,網路上隨即充斥著罵聲(反正大家看到這種先罵就對了)。先不論媒體報導的內容有多少錯誤,錯誤的報導還不斷被各大媒體轉載,真是唯恐天下不亂。對於媒體報載有誤一事,章忠信教授也在他的粉絲團「著作權筆記」發表很多看法,也讓智慧財產局發表聲明澄清。

一早起來,網路上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有很多意見。記者有時亂寫,標題聳動吸睛,大家不必立即想當然耳地隨之起舞,可以先參考智慧局網站上 1041030 最新的草案後,再行討論。智慧財產權法制不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制,而是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利益分配制…

著作權筆記貼上了 2016年1月13日

那麼,到底出了哪些顯而易見的錯誤?公園大嬸播著音樂跳操到底應不應該付費?小吃店放音樂要不要取得授權?谷阿莫會不會侵權,飯碗還保得住嗎?且聽筆者娓娓道來:

 

一、公園大嬸放音樂做早操,依照現行著作權法本就須取得授權,新法中修正明定要給付報酬乃「理所當然」

根據章忠信教授在 2009 年的一篇文章《公園跳舞使用音樂要付錢嗎?》,他這麼說:「大庭廣眾播音樂,使用到音樂著作(歌詞、歌曲)及錄音著作(CD 或 MP3),是公開演出著作的行為,應該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還要付費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一直以來,國人對著作權就沒有相當重視(這麼多彩繪村都疑似抄襲國外的知名著作,說有多重視?)況且,當大家都是不對的,並不代表就會變成對的!公園大嬸放音樂做早操,從來都沒付過授權金啊,為什麼修法後就要付費了?

沒錯!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 55 條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常稱可適用合理使用之情事)。然而,如章忠信教授所說:「在公園播音樂跳舞,有時會支付老師車馬費(有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而且是天天『經常性的活動』,不能被認為是合理使用,應該付費,只是權利人基於成本之考量,還沒有去收費而已。」

有爭議之處是過去沒有在條文裡面區分「經常性活動」和「非經常性活動」,而是用行政函釋的方式解釋,認為經常性活動需要支付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既然是授權,就會有給付授權金的問題。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980317a 號的行政函釋中,智財局這樣說:「於例行教學活動中,教授以《你是我的花朵》、《牛仔很忙》為背景樂的舞步,即涉及前述著作的公開演出,利用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另外,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30724 號的行政函釋中,智財局說:「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時,如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或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周、卡拉 OK 大賽等,如非屬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復未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即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著作,無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換句話說,特定活動不需要取得授權,當然沒有授權就不需要支付授權金。

而在這次著作權法修法草案的第 66 條中,不再區分要不要取得授權,不管是哪種活動,只要是非營利的公開演出,都可以獲得一個法定授權,只是如果是經常性使用,必須支付報酬,一次性使用不需要支付而已。而法定授權的修正差別只在,當有著作人說:我不要我的音樂給大嬸早晨做早操用!那才有需要來爭執法定授權的必要。

 

二、著作權法修正將把「盜版公訴罪」取消?從比例原則看著作權法「非告訴乃論」的存與廢

創作人一看到這種標題便開罵,但筆者實在無語問蒼天,第一個很大的誤謬是,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只有:非告訴乃論和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指由國家機關主動發動偵查和後續程序,所以就算當事人進行了和解,非告訴乃論的案子依舊是不能撤回告訴的,而「告訴乃論」的案子則要經過告訴權人的合法告訴,依此,檢警機關便要積極偵辦。

第二個誤謬在於,現行著作權法只有針對「光碟」有著非告訴乃論的規定:包含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光碟(就是要賣盜版光碟開始燒錄)和明知是盜版光碟而散布(就是燒盜版光碟送給朋友這種)。此部分在本次修法草案中,確實是取消了非告訴乃論的規範。

先不要說筆者不知道多久沒用光碟了,連電腦都快沒有光碟機了,要是你買了一片正版光碟重製後送給朋友或上網拍賣,這種情況現行著作權法的最低刑期是「6 個月」。在實際案例中,法官的判決通常都超過 6 個月,那怕是當事人已經進行和解,6 個月以上的刑責一樣可能免不了,而且一旦判刑超過 6 個月便不能易科罰金(真的要被關啦)。

對於那些惡意盜版的業者而言,或許還說得過去,但對那些不小心侵權的平民百姓而言,這種情況之下,是不是有點不符合比例原則?只是重製一張盜版光碟送給朋友,就算和著作權人和解,還是有可能逃不過 6 個月的刑責。從這個情況來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內的規定(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 121 條),算是比較符合比例原則的。

 

三、公共場所播 CD「本來」就應該要取得授權,修法是將放廣播或電視的情況排除需要授權

老話一句,這也是國人長期對於著作權的認識存有誤解的結果。幾乎沒有人會想到小吃店放音樂 CD(涉及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演出),是需要取得授權並給付著作權人費用的。智財局在聲明中也說了:「在營業場所播音樂給顧客聽,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且播放音樂可增進氣氛,有助吸引顧客,修法前亦同,因此修法前後均應取得授權,法規並未更動。」只是在實務上,大部分的著作權人沒那閒工夫一間一間地抓;再者,就算抓到也拿不到多少錢。(所以形成了一股小吃店放 CD 是沒問題的假象,老實說,這一點著作權人本身也帶有小小的責任)

咖啡店、小吃店、理髮店及計程車業者賺錢很辛苦為了提供更好的服務會播放廣播、電視或 CD 這樣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修法我們也都有考量以下是我們製作的簡表,提供大家參考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77682&ctNode=7127&mp=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貼上了 2016年1月14日

此次修法的另一重點,是針對那些在咖啡店、小吃店放廣播或電視(即公開播送)的情況。在修正草案中,明定如利用一般家用設備播放者,只要沒有另外拉線或分線,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

看到很多網友大力抨擊此做法會危害到音樂產業,讓店家不能再幫忙做免費的行銷,音樂產業將崩落的更快。其實,這只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至於著作權人要不要主張權利,那是另外一回事。提供這個權利保護,是法律存在最大的目的。因此,如果著作權人沒有對小吃業要求授權金,那對於音樂產業其實也不會對音樂產業有什麼影響,不過是維持現狀而已。

至於 Spotify 或 KKBOX 之類的付費線上音樂串流軟體,到底應該和 CD 一樣,還是應該和廣播同視?這要區分究竟這個行為是公開演出,還是公開播送。廣播這種用有線或無線的方法收聽著作,法律上叫做公開播送,而將一個已經完成的錄音物再撥放,屬於公開演出。以此推想,Spotify 或 KKBOX 也是把錄音物再次撥放,應該是屬於公開演出,若要在營利場所使用,也應該要取得授權比較安全。

 

四、谷阿莫、帝國毀滅的 KUSO,依現行著作權法本就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權(這個沒有修正!)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如果是利用他人的著作來抨擊時事、表達對公共事務的看法,到底會不會構成侵權?著作權的保護會不會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事實上在著作權修正草案第一稿中有提到欲將戲謔仿作明文當成合理使用的理由之一,但因為著作權人多不願將讓自己的作品被拿來惡搞,因此,智財局在最新版本(即第三稿)便刪除此規定,而回歸一般的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包含是否營利、利用該著作的比例是否過高,會不會影響到著作權人經濟上利益等標準,留有個案判斷的空間。

最後,與其花時間看那些媒體們的錯誤報導,不如把時間花在看智慧財產局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稿),裡面對於為何要對法條做如此修正,都有詳細解釋。

(本文由 智由博集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Flickr/opensource.com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