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被控貪污一審無罪,法院:檢無法證明犯罪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8 年 12 月 30 日 8:46 | 分類 生物科技 , 醫療科技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翁啟惠被控貪污一審無罪,法院:檢無法證明犯罪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被控收受台灣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賄賂,協助浩鼎取得中研院「新一代酵素合成寡醣技術」。士林地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翁、張犯罪,28 日判決無罪。

士院 28 日上午 11 時宣判後,旁聽席傳出掌聲。翁啟惠隨後書面聲明,「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就此劃下句點」,翁的律師也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士林地檢署則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翁啟惠被控在中研院院長任內,於民國 100 年間與張念慈達成收賄 1,500 張浩鼎技術股的期約,另於 101 年 12 月間收受 3,000 張浩鼎股票,做為協助浩鼎生產醣分子及取得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的對價。

起訴還指,浩鼎製造夥伴潤雅公司與中研院簽訂「新一代酵素合成寡醣技術」專屬授權備忘錄,翁啟惠即指示研究團隊交付醣分子 Allyl Globo H,又讓潤雅派員至中研院學習酵素合成法,使浩鼎得以在未簽屬專屬授權契約前取得技術,並將成果攜出使用。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稿則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的行受賄罪,雙方必須就賄賂具體內容、公務員特定職務內容達成合致,但檢察官只能證明張念慈擬將浩鼎經董事會通過發給張念慈的 1,500 張技術新股贈與翁啟惠,無法證明張念慈向翁啟惠要求為特定職務行為。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提出翁啟惠、張念慈電子郵件為證據,但張只是詢問翁是否要就持有浩鼎股票製作持股聲明,未明確提及贈與 1,500 張技術新股,也未要求翁在職務範圍內履行特定行為;翁雖回覆「OK」,仍難以證明雙方就賄賂內容、職務行為達成合致。

合議庭也認為,翁啟惠是本技術案發明人,得知浩鼎有意購買其發明所製成的 Allyl Globo H 醣分子時,要求浩鼎應與中研院簽屬專屬授權書,也符合中研院規定的技轉流程。

翁啟惠以女兒名義認購 3,000 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張念慈相識多年,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投資,且都是張念慈買股,再由翁啟惠支付或償還款項。

判決指出,翁啟惠取得 3,000 張浩鼎股票前,已陸續以自有資金購買 1,460 張浩鼎股票,市價超過新台幣 1.6 億元,處分後足以支付認購 3,000 張股票所需的 9,300 萬元,檢察官無法證明翁啟惠聲稱已清償張念慈墊付的款項並非事實,因此難以認定有何行受賄犯行。

新聞稿還指出,翁啟惠案發時身為中研院長,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的 3,000 張浩鼎股票,並發布新聞稿強調或形塑自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形象,此舉已嚴重影響民眾對其個人及政府施政作為之信賴。

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未誠實申報依法應申報的財產,僅屬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應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不得僅因股票買賣以借名登記方式為之,即遽認此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之股票為賄賂。

士林地方檢察署 106 年依貪污治罪條例期約賄賂、收受賄賂罪起訴翁啟惠,另依期約賄賂、交付賄賂罪起訴張念慈,士院今天判決翁、張無罪,仍可上訴。

(作者:蕭博文;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