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為中國 OTT 招攬廣告,最高可開罰 500 萬元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1 月 24 日 16:30 | 分類 數位內容 , 科技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代理商為中國 OTT 招攬廣告,最高可開罰 500 萬元


經濟部 2020 年中修法公告,禁止代理或經銷中國 OTT 平台如愛奇藝等相關商業服務。NCC 24 日表示,廣告代理商在台灣替中國 OTT 平台招攬廣告,最高可開罰新台幣 500 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經濟部在2020年9月3日公告「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把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平台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當時外界解讀為「愛奇藝條款」。不過,業者質疑,仍有部分廣告代理商持續在愛奇藝等OTT平台投放廣告,遊走灰色地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經濟部公告的禁止範圍,如果涉及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的認定,將用是否「使中國地區OTT TV服務在台落地提供服務」或「協助其經營」作為判定,舉例而言,代理、行銷、廣告等都屬於協助中國OTT平台經營的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翁柏宗說,若查證屬實,依「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可處代理商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翁柏宗指出,商業行為有很多種樣態,NCC會就具體個案性質,跨部會討論認定;等跨部會認定後,依據行政分工進行裁處,但目前尚未有相關開罰案例。

(作者:蘇思云;首圖來源:科技新報)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