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 12 年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5 月 20 日 15:00 | 分類 科技政策 , 職場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立院三讀,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 12 年


立法院會 20 日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盼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立法院會20日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三讀條文規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這次修法新增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明定,如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營業祕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規範,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鑒於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然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但仍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這次修法規範,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廠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

違反前條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作者:范正祥;首圖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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