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開放商用衛星通訊頻率,11/8 起受理申請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10 月 25 日 15:59 | 分類 科技政策 , 網路 , 網通設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數發部開放商用衛星通訊頻率,11/8 起受理申請


數位發展部今日表示,將於 11 8 日至 12 30 日開放受理業者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為確保國家安全,跨國衛星在台提供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安考量。

數發部指出,預期開放衛星服務未來將增加更多效益與機會,包括促進國內產業鏈發展、提供偏鄉網路服務選項、緊急通訊時的備援機制與接軌國際新興技術創新應用趨勢等。

數發部今日舉辦「開放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報告討論案,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及「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

數發部指出,開放衛星頻率是行政院政策,衛星通訊具涵蓋範圍廣闊的優勢,可加強海上、離島、山區等地區的訊號涵蓋,提供公眾電信網路備援,各種緊急狀況發生時,確保台灣通訊網路仍可藉由同步或非同步軌道衛星運作,增進電信網路韌性。

衛星通訊另可為降低普及通訊服務成本的選項,以及提供航空器及船舶寬頻服務等,提升民眾近用通訊傳播服務的機會。

數發部表示,今天部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有意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的業者,可於 11 8 日起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12 月 30 日截止受理申請。

數發部說明,規劃釋出 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 及 27.5~30.0GHz 等頻段,供同步與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使用,27.9~29.5GHz 須與既有行動寬頻業者協議使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為 2 年,屆期得申請再核配。

頻率用途方面,除固定衛星地球電台外,也含航空器及船舶等衛星地球電台,頻率均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ITU)規範。

同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有關衛星干擾處理原則,申請使用頻率者不得對既設電台造成干擾,且非同步衛星不得干擾同步衛星,非同步衛星系統間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

申請資格方面,依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限制申請者應為電信事業,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資直接持股不得超過 49%,直接及間接持股不得超過 60%,且不得有中國地區投資人投資,實收最低資本額門檻為新台幣 3 億元,且不限申請家數。另為確保國安,合作衛星機構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