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資訊最流動、最前沿的領域,往往蘊含著最多商機,但也埋藏著更多風險與灰色地帶。在每個人都想創新、而且創新的門檻比過往都還低的AI時代,近期的這樁司法案件,值得每個人思考,創新的風險、分寸與邊界感。
2025年6月24日,一場持續近三年的訴訟告一段落,法學資料庫法源控告「法學版 Google」七法違反智慧財產權,竊取他人資料庫的內容牟利,法源勝訴。法院宣判,七法創辦人郭榮彥得賠償新台幣一億多元,並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面對這個判決,郭榮彥感嘆,「在台灣建立新創企業,比詐騙集團還可悲!」因為判決出爐的前一週,恰好有一位富二代聯手律師詐騙四億,卻僅被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
這也是為什麼,判決一出便引發熱議,並認為有兩點爭議。
判賠一億、四年徒刑關鍵:
有無著作權、非法爬蟲
其一是記錄法律變動事實的法規沿革,是否具著作權保護,並且,這份著作權是屬於法源,還是公共財?
郭榮彥認為,「在這個判決中,法官沒有很深入去處理,法源到底有沒有著作權?」
比如全國法規資料庫裡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法規沿革幾乎一模一樣;若法官主張,法源有著作權,就等於政府沒著作權,那為什麼全國法規資料庫底下的授權依據是公眾無償免費永久授權?郭榮彥因此認為,判決沒有深入探究。
再來,法源的編輯著作,到底有沒有達到編輯著作的高度?法官是採用最小編輯原則,只要有最小程度的創意,如花時間編纂、校對,就有著作權,但郭榮彥認為,編輯著作的核心,還是有無創造性、展現獨特個性,「我們認為(法源)是沒有的」。
針對這些主張,法源總經理吳欣陽反駁,若郭榮彥問心無愧,為什麼面對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機關,他都有發函詢問,卻從未問過法源,資料可不可以使用?
並且,政府資料庫是每週五更新,法源則是每天半夜更新,所以,根本不是阿拉伯數字轉大寫國字等微小差異,光是時間,法源就比政府快七天。
再比如,法規沿革有無創意,吳欣陽以公平會的某一法規為例,公平會的沿革紀錄有11次,法源只有五次,因為法源考慮到使用者不在乎委員會什麼時候通過,只想知道法規什麼時候發布,所以並非全選、或複製貼上的機械性操作,「我們有巧思存在」。
另一爭議點則是,七法透過爬蟲技術,非法取財,「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
郭榮彥主張,七法一開始爬蟲的對象是政府機關,但後來發現其資料庫可能存在錯誤,所以才陸續比對衛福部、保發中心的資料,「不是只爬法源。」多方比對是為了正確性。
但一開始爬法源,不擔心觸法嗎?郭榮彥解釋,法規資料有很多類型,數量最多的是判決書,「法規沿革可能占不到1%。」且不論法源或七法,法規沿革資料都是免費提供。
吳欣陽反駁,若七法爬蟲真的有爬公部門,為什麼會出現公部門資料正確,法源資料錯誤,然後七法也跟著錯誤,「錯誤還一模一樣?」比如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兩句話之間應為分號,但法源標為句號,七法也同樣標為句號。
更不用說,法源資料庫因為比政府早數位化,所以資料更完整,如「木製玩具」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就只有法源有、全國法規資料庫沒有。而在法源和七法的網站使用者規範裡,都有明確禁止爬蟲,若七法資料庫裡有這筆資料,就意味著它違反使用者規範,屬於無故範疇。
此案目前還在一審階段,後面還有二審和最高法院。
但,不論此案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為何,目前的判決,已經讓許多人開始擔憂:台灣的法律,會不會阻礙創新?
上升刑事責任讓新創急跳腳
投資人、員工都可能受影響
特別是當進入AI時代,隨著科技工具的普及,創新門檻會越來越低,許多以往難企及的事,都可能隨著AI普及而達成。但此時,法律會不會讓大家不敢創新?
目前,日本與歐盟已經有相應修法。
但回到台灣,這個問題則必須分為幾個層次來分析,首先是,七法到底有沒有創新?
一位使用過法源和七法資料庫的律師表示,法源優勢在於嚴謹、 完整、邏輯很好,但網站標籤多,使用門檻高,這一點卻被七法克服,幫助律師節省很多時間,一些改善後來也被法源採用。
確定七法推動產業進步後,再來才是此案是否會抑制創新?
七法的競爭者、律果創辦人陳啟桐直言,「法院認為,違反網站使用條款就算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無故』,太過寬鬆,可能導致所有爬蟲都會觸法。」
簡單講,當此案判例確認後,比如一些需要輿情調查、觀測社群的行銷公司,或訓練AI的科技公司,都存在爬蟲無法判斷接觸的資料庫或內容是否屬於他人著作權,而有侵權的風險。
關鍵在於,使用條款算是一種契約,屬於民事責任,違反條款頂多不提供服務或金錢賠償,但現在卻上升到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變成刑事責任,「讓單純的商業行為多一層風險」,陳啟桐表示。
20多年前,專利權還有刑事責任時,公司違反專利權,老闆被抓去關的案例,所在多有,當時創新就遭一定程度的遏阻,直到修法,侵害專利權不再有刑事責任,氛圍才改變。
最後,若會抑制創新,那麼,是哪部分會讓創新者卻步?
一位資深智財法學者建議,單純市場競爭,不要上升到刑法,「這對一個新創來說,是很嚴厲的處分,」可能導致創新的寒蟬效應,因為不論是投資者、經營者,甚至是基層員工,都必須冒很大的風險。
刑法應該專門用來對付那些經濟犯罪的組織,比如詐騙,「此案兩邊都是良善的競爭者,只是在做成本分析時有了一念之差」,該學者說,這才是諸多新創紛紛跳腳的主因。
換言之,不論是像專利權一樣修法,或是不採用「無故」而導致刑法,都可能可以讓相關法條不阻礙創新。
若不算刑法,公司間的競爭就回到單純的商業行為,這就比較不容易抑制創新,因為罰款是可估算、風險是可承擔的。
而這次案件之所以出現天價賠償,在於計算基礎不同,法源是依公平交易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位資深智財法學者指出,「法源其實滿聰明的,他知道用著作權來判,得不到多少錢,沒有嚇阻作用。」
吳欣陽也承認,「今天不在於他賠我多少錢,一億多不是法源主要目的,而是希望這個案子帶給社會一點警覺,你要合理合法的取得資料來源,再來利用。」
因此,這次附帶民事判決是採用「不公平競爭」的角度,所以法院計算賠償時,把建置法規資料當作研發成本,總計共98,000多筆,最後才會算出一億多的天價。
但,若是從授權金的角度計算,比如今天跟法源買資料庫是多少錢,然後法規沿革占多少比例,最後賠償要高於這個金額,數字就不會太誇張。
若只論賠償,就算賠個一千萬,一般企業家頂多認為,這屬於決策失誤,自己跟股東交代,自然不會有現在這麼多情緒,更不會扯上創新的大旗,因為這種風險是可以承擔的。
不過,剔除刑法雖能讓業者不再恐懼創新,卻依舊存在負面效應。Google台灣前董事總經理簡立峰提醒,專利權拿掉刑法,導致這三十年來專利蟑螂肆虐,「一審一定有罪,就算二審能勝訴,名譽也受損、資源也消耗了,所以最後多半直接和解。」這依舊讓部分公司不敢申請專利。
台灣法律未跟上AI時代
判決結果將成律師依據指標
不可否認,若這個案子成為指標性案件,會影響日後案件的判決。同時,此案後果會這麼嚴重,也跟台灣法律沒跟上AI時代有關。
新北、屏東地院前法官、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孫少輔指出,七法有刑事責任跟是否「合理使用」有關,但關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法條,前次修正在二十年前,整部著作權法最近修正在2022年,ChatGPT要等到該年11月才暴紅。「台灣法官判決不拘束其他法官要怎麼判,但這個判決是重要指標,可能影響(未來類似案件)雙方律師攻防。」
但,這說不定仍然是一件好事,因為真理、創新的分寸與邊界,或許會更加清晰。
例如,這次案件也讓許多人關注,會不會有一天我的隱私、或我的努力成果,轉瞬間就變成了別人的創新?
而目前國際上針對這類情況的規範,其實也都是在過往一次次的事件討論中越辯越明。
例如,Google在2019年就把機器人排除協定(Robots Exclusion Protocol,REP)納入正式規範,用來指示外來爬蟲,哪些資料允許和不被允許被爬取。因此,只要你的網站或資料庫有這項規範,不論Google或Meta的目的是訓練AI或更崇高的理由,都不能爬取你的內容。
創新,總是得承擔風險,但它不等於有勇無謀。當創新可能衝撞體制,你更需要有備而來,而非便宜行事,把創新當作免死金牌,如此,可能在創新路上出師未捷,就身先死。
(作者:高士閔、陳盈螢;本文由《商業周刊》授權轉載;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