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騙頻傳,立院修法通過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負賠償責任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3 年 05 月 31 日 11:29 | 分類 數位廣告 , 社群 , 資訊安全 line share Linkedin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投資詐騙頻傳,立院修法通過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負賠償責任

近年來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在網路平台投放不實廣告吸引民眾。為阻止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立法院已完成修法三讀程序,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禁止刊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廣告,網路平台和傳播媒體如果違規刊登,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法院院會 30 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 70 條之 1 及第 113 條之 1 條文修正草案,期望公私部門未來合力從源頭阻止不法詐騙。

這次修法,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禁止行為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同時,不得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不得有保證獲利之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此外,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以及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的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不得有與前五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即網路平台和傳播媒體刊登廣告時,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的相關資訊,且不得刊登違反規定的廣告內容。若在刊登後發現廣告有違規情事,應主動或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刊登或其他必要處置。

如果未在通知期限內進行移除廣告、限制瀏覽等處置,可處 12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連續開罰 2 倍至 5 倍直到改善為止。

這次修法明定,網路平台和傳播媒體以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都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則表示,修正案通過後,將使網路平台和傳播媒體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望能阻止網路投資詐騙,讓民眾能有安全的投資環境。

(首圖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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