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 4 月認定蘋果公司違反歐盟「數位市場法」規定,對其開罰 5 億歐元(約新台幣 170 億元)。蘋果 7 日提出上訴,指控歐盟強迫蘋果做出「不利」客戶的改變。
綜合法新社與路透社報導,蘋果(Apple)在歐盟層級第二高的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向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法律挑戰。
歐洲執委會對蘋果開罰,理由是該公司阻止應用程式開發者引導用戶在App Store之外取得更優惠的交易,因而違反「數位市場法」(DMA)規定。
蘋果表示:「今天我們提出上訴,因為我們認為歐盟執委會的決定和這筆空前的罰款,遠遠超出數位市場法的要求。」蘋果補充說:「正如我們的上訴所示,執委會正規定我們經營自家商店的方式,並強制實施商業條款,使應用程式開發者感到困惑、也對客戶不利。我們這麼做是為了避免懲罰性的每日罰款,也將向法院陳述事實。」
蘋果6月底宣布調整旗下在歐洲的App Store支付規則,包括允許開發者在他們的應用程式內直接向消費者提供不同支付選項,避免之後天天面臨高額罰款。歐盟執委會正在評估這些調整。
(譯者:洪啓原;首圖來源: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