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告 Uber 條款,租賃車起租以小時計費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2 月 22 日 10:00 | 分類 交通運輸 , 科技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交通部預告 Uber 條款,租賃車起租以小時計費


未來搭乘 Uber 等租賃車,將以 1 小時為起租底線。交通部 21 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規定小客車租賃業將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修正的預告期為 2 個月。

交通部表示,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21 日正式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這次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明確規定租賃車輛不得外駛巡迴、排班待客,另外,也規定應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 1 小時為起租時數。

交通部舉例,若是從台北市即時叫車前往桃園機場,行車時間約 40 分鐘,目前業者是以距離及分鐘計算,未來將以小時計算,不足 1 小時也應以 1 小時計費,但費率由租賃業者訂定,至於原有的機場預約接駁,由於不是即時叫車,則不在此限。

路政司說,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 1 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也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彈性。

除了限制起租時間,這次修正也規定,將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本法規修正的預告期 2 個月,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 等業者的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 1 小時以上的以時或以日計費的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對此,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表示,已經看見交通部管制 Uber 的善意,原本打算 27 日再發起的抗議將暫緩,不過由於預告期為 2 個月,也會持續關注正式上路後的版本。

(作者:陳葦庭;首圖來源:U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