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 OTT 禁來台,愛奇藝條款 9/3 上路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08 月 18 日 19:00 | 分類 數位內容 , 科技政策 , 電子娛樂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中資 OTT 禁來台,愛奇藝條款 9/3 上路


為防止愛奇藝及騰訊等中國地區 OTT 來台,經濟部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將代理或經銷中國 OTT 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預告期滿後,將於 9 月 3 日正式上路。

在台灣代理愛奇藝會員服務的歐銻銻娛樂公司表示,關於今天的公告,因為目前仍屬於草案預告階段,尚未實施,也無法預知未來正式公布的法規命令是否會有變化, 因此無法評論或回應。

經濟部指出,OTT TV 並非開放中資投資項目,在政治、社會、文化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之虞,禁止事項項目表修正後,預告期間為 14 天,會聽取各界意見與看法,預計 9 月 1 日期滿,9 月 3 日公告上路實施。屆時違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6 條第 4 項查處。

經濟部表示,愛奇藝科技公司在民國 105 年申請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但規劃經營的 OTT TV 業務並非開放中國地區人民或公司來台投資項目,未獲經濟部核准,卻能透過網路特性,達到在台違法落地效果。

因此,經濟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於 8 月 13 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 OTT TV 及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經濟部官員表示,推動修法主要是因兩岸審查機制不對等,台灣的環境相對自由,加上兩岸條例並未將 OTT 列為中資可投資項目,為防範中資繞很多彎到台灣落地才修法。

NCC 在 7 月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 OTT TV 專法),將納管境內外 OTT 業者,根據草案內容,未依規定在台取得合法經營權、卻提供服務者,包括提供其網路服務的電信業恐連帶受罰。

OTT 專法被市場認為是針對中國 OTT 業者,也被稱為「愛奇藝、騰訊條款」。

(作者:梁珮綺、吳家豪;首圖來源:Flickr/Jon Russell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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