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華碩!威盛 6 聲明並重申求償非惡意訴訟手段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3 年 12 月 19 日 21:49 | 分類 即時新聞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槓華碩!威盛 6 聲明並重申求償非惡意訴訟手段


威盛於 12 月 19 日針對 17 日於台北地方法院向華碩和其子公司祥碩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41.37億元(相當美金1.38億元),以彌補該集團及相關人等因涉嫌竊取威盛 USB 技術所造成的損害一事召開記者會,並由威盛總經理陳文琦親自主持,並發佈 6 點重大聲明,並重申申請求償「絕非華碩所辯稱的惡意訴訟手段」、「商業手段」,或「有意干擾該公司營業」。

聲明全文如下:

  1. 威盛自成立以來,致力於各種技術研發及產品創新,其中亦包含USB產品之相關技術,且其多年來於研發工作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故智慧結晶所生之智慧財產權,實為威盛最重要之資產之一。基於保障威盛股東權益及公司利益,依司法程序保護所持有的智慧財產權,不但為一正當權利的行使,亦為對股東責無旁貸之義務,也因此,才會對華碩提起本件訴訟,此完全係依據法律規定所行使的權利,絕非華碩所辯稱「惡意訴訟手段」或「商業手段」或「有意干擾該公司營業」。
  2. 關於華碩對其非刑事被告卻被列名為民事被告乙事認「顯屬無稽,且於法無據」一事,係因其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所誤解。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並不以刑事被告為限,只要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得對之提起請求回復其損害。
  3. 就本件訴訟相關事實,僅摘要如下:首先,2007下半年,當時擔任威盛「系統平台事業部」總經理的林哲偉應當時華碩執行長之邀,帶領20餘名威盛研發部門技術人員,包括張棋轉職至祥碩擔任祥碩研發副總。而於2008、2009年祥碩在沒有USB技術的基礎下,竟能快速開發完成USB的產品,並於2009年正式投入Device量產,接著2010年Host產品也投入量產。因此2012年8月21日,威盛正式向台北地檢署,就涉嫌侵害其USB智財權部份,對祥碩及其員工提出刑事告訴。相對2012年8月30日,保智警察大隊於祥碩執行第一次搜索,扣得祥碩work station中印有威盛「VIA」之電路圖及技術文件共96張。另外,於2013年4月16日,因祥碩未配合檢方調查,故檢察官基於職權,主動至祥碩執行第二次搜索,扣得與威盛電路結構高度相似之電路圖38張。其後,2013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祥碩及包括其研發中心副總張棋在內等四名員工。
  4. 祥碩從來沒有USB產品,但從上述時程可知,祥碩於短短一年時間即自行研發出USB 3.0產品,明顯較習知相關技術團隊仍需二年時間才能完成研究開發產品之情況不同,再以上述檢察署扣得之資料以及查證結果可知,祥碩的USB 3.0 產品,係以威盛USB 1.0及USB 2.0為基礎,才能迅速開發 3.0 的產品。
  5. 華碩為祥碩之母公司,實質持有祥碩超過50%的股權,且實質控制權;而祥碩法定代理人被告沈振來,亦兼任華碩之執行長及董事;林哲偉轉職至華碩後,於101年7月前後,陸續擔任華碩開放平台業務事業群副總、主機板業務部門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採購業務,林哲偉為華碩董事會依公司法內部人事規定通過任命之經理人。再者,祥碩主要的產品亦均銷往華碩,亦即華碩對祥碩具有實質控制力。威盛因此認為,華碩對祥碩侵害威盛產品之行為,當然知悉,顯為共同侵權人,威盛自得請求華碩與祥碩,及其他侵權行為人負連帶法律賠償責任。
  6. 威盛一直以來堅持自主研發與創新,而華碩及祥碩之相關人員不法侵害行為,已造成其重大損害,威盛始循求法律途徑,以保護其所持有之智慧財產權,及維護公平競爭,以求以研發與創新之公司於台灣得以立足,亦希望透過本訴訟讓台灣產業環境更加健康,並保護威盛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