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廢水無罪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7 年 01 月 06 日 14:30 | 分類 環境科學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日月光廢水無罪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日月光被控偷排廢水污染案二審改判無罪,高雄高分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有理,質疑高雄高分院對檢方起訴事證沒調查清楚,將案件發回更審。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工程師何登陽二審無罪判決無誤,何登陽無罪確定。

日月光 K7 廠民國 102 年 10 月間被控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高雄地檢署起訴蘇炳碩等 5 名員工,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 10 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事業有害廢棄物」,判日月光罰金新台幣 300 萬元,K7 廠長蘇炳碩有期徒刑 1 年 4 月,緩刑 4 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 1 年 6 月,緩刑 4 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 1 年 10 月,緩刑 5 年、劉威呈 1 年 8 月,緩刑 5 年;工程師何登陽無罪。

案件上訴,高雄高分院 104 年 9 月改判日月光、蘇炳碩等 4 名員工都無罪,何登陽維持無罪,日月光也免罰,全案大翻盤。儘管全案仍可上訴,但二審讓全部被告全身而退,引發輿論譁然。高檢高分檢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認為,案發當時,K7 廠長共排放五千多噸廢水,其中含鎳、銅和強酸等重金屬污泥,有害人體健康,案發時雖然《水污染防治法》沒有刑責,但排放污泥等廢棄物,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被告在偵訊時承認案發時廢水和污泥酸度太高,卻「以生產線為重」,不願停工避免損失,因此不是廠方應變不足,而是顯有犯意,這些事證二審都應再調查清楚。

(作者:劉世怡;首圖來源:科技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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