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免罰 1 億元,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5 月 09 日 15:00 | 分類 app , 共享經濟 , 網路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Uber 免罰 1 億元,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不服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 4 件總計 1 億元及勒令停業,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 Uber 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所屬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 於民國 106 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巿等地,由 Uber App 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 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以 Uber 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就 4 件(3 件台北市載客、1 件台中市載客)行為各處分新台幣 2,500 萬元罰鍰,總計 1 億元,並勒令停業。

Uber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公司經營模式引進 App 網路平台,模式與呼叫小黃 App、PChome、Yahoo 拍賣等網路平台業者相似,並沒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做成,而非公路總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經調查,Uber 公司位於台北巿,Uber 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作成處分違法,因此撤銷處分,判 Uber 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叫車平台 Uber 來台後爭議不斷,涉違反交通部法令,計程車業者抗議聲浪不斷,曾在 106 年 2 月初宣告停止叫車服務。然而時過 2 個月,同年 4 月 13 日,Uber 即宣布以新型態重返台灣市場,轉為與合法租賃車業者合作。

(作者:劉世怡;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