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明光電遭惠普提訟,關鍵在基礎事實和證人證詞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06 月 07 日 19:02 | 分類 光電科技 , 財經 , 零組件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廣明光電遭惠普提訟,關鍵在基礎事實和證人證詞


廣達旗下廣明光電在美國遭惠普提訟反托拉斯訴訟案未解。廣明光電質疑惠普在訴訟期間提出的「基礎事實」證據力不足,且證人證詞有陳述不實的疑慮。廣明光電不排除向法院舉發惠普涉及證詞不實。

廣明光電認為,美國相關法院對廣明的判決有避重就輕的疑慮,強調原告惠普(HP)不是廣明的直接客戶,惠普應詳細說明基礎事實,廣明不排除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市場人士指出,相關訴訟起因惠普向美國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認為廣明光電及子公司 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 與本案其它被告(包含 Sony Optiarc Inc., Toshiba Corp, Hitachi-LG Data Storage Inc., Panasonic Corp., NEC Corp.,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等有違反反托拉斯法之嫌。

美國時間今年 6 月 5 日,廣明光電接獲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上訴案和移交令上訴案判決,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作出維持原判決定,判罰廣明光電 4.3865 億美元(約合新台幣 132 億元)。

廣明光電認為,原告惠普在「基礎事實」上有疏漏之嫌,且惠普不是廣明光電的直接客戶,廣明僅在 2003 年到 2009 年期間銷售公司產品到索尼(新力)與飛力浦公司的美國海外組裝廠。廣明光電也提出質疑,惠普在一審訴訟期間,只提出採購人員和專家證人佐證,且惠普無法公開提供母公司和子公司購買光碟機的數量資料,廣明光電也在二審期間提出相關質疑,也認為惠普提出的基礎事實證據力不足。

 廣明光電也認為,惠普證人在法院上的證詞有涉及陳述不實的疑慮,要求惠普提出相關實體採購清單和明細,廣明光電不排除向法院舉發惠普涉及證詞不實。

廣明光電強調,公司並未與惠普直接交易,公司主要交貨給索尼(新力)與飛力浦公司的美國海外組裝廠,這與其他品牌商被告的交易模式不一樣,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

 

(作者:鍾榮峰;首圖來源:Flickr/Don DeBold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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