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條款上路,代理商依法最高可罰 500 萬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0 年 08 月 19 日 8:50 | 分類 數位內容 , 科技政策 , 電子娛樂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愛奇藝條款上路,代理商依法最高可罰 500 萬


經濟部 18 日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把代理或經銷中國 OTT 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NCC 表示,公告後會依法行政,最高可罰新台幣 500 萬元罰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等經濟部公告後,由陸委會認定愛奇藝等中國 OTT 業者屬於陸資範圍後,將據此認定代理行為違法,會依法進行查處。

NCC 表示,如果查證屬實,將會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6 條第 4 項規定,可處代理商新台幣 5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事實上,NCC 在 7 月 22 日公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 OTT TV 專法)就提到,對愛奇藝、騰訊 WeTV 等未依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要求台灣業者不能提供電信設備、電信服務,或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業者如違反規定,可罰新台幣 50 萬到 500 萬元。

(作者:蘇思云;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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