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通過衛星頻道申設評分表,審查須過 2 關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1 年 01 月 21 日 11:40 | 分類 數位內容 , 科技政策 , 電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NCC 通過衛星頻道申設評分表,審查須過 2 關


NCC 20 日通過訂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申設審查評分表」,把過去初審使用的評分表法制化。包括頻道定位內容規畫 40 分、內控機制與財務規畫各 20 分、人員訓練與客服應對各 10 分。

這項評分表最快下週公告後,各衛星頻道申設就適用,目前在新申設審查階段的鏡電視新聞台、東森亞洲新聞台也都適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 日通過訂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申設審查評分表」,為委員會議審議申設案件的評分依據。

NCC 強調,這份評分表只是把過去審查實務所用的評分表法制化。依照過去實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簡稱諮詢會議,或俗稱為初審)都以這份評分表配分項目辦理初審,委員會對初審評分與決議予以尊重,並參考作成複審決定。

根據評分表內容,頻道申設必須過 2 關。第一關是看有無法定駁回事由,包括頻道最低實收資本額、最低營業資金或捐助財產總額應達一定標準等。

第二關則為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審查,細分成 5 大類別,包括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 40 分、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 20 分、財務規畫及收費基準 20 分、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 10 分、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 10 分。另外也設有加分項目,像是國際新聞製播規畫、本國自製兒少節目製播規畫等。

NCC 說明,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填寫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許可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 NCC 訂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並於該辦法第 13 條明文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

(作者:蘇思云;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