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澳洲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 DABUS 為專利發明人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1 年 08 月 13 日 8:00 | 分類 AI 人工智慧 , 科技政策 , 金融政策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全球首例,澳洲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 DABUS 為專利發明人


不久前人工智慧系統專利申請權有最新發展。南非率先成為第一個授予人工智慧專利權的國家,承認人工智慧機器人 DABUS 為「發明者」,6 日澳洲聯邦法院也做出裁決:AI 應可視為專利發明人。

這算是有歷史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因是人工智慧系統首次法律上承認可為專利申請發明者。之前法律一直預設只有人類才能成為發明家。

DABUS是美國企業Imagination Engines創始人Stephen Thaler開發的人工智慧系統,一共發明兩項新技術,分別是分形食品容器,與能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警示燈。

▲ DABUS 發明的分形食品容器,有利堆疊與機械手臂操作。

▲ 透過特定模式模仿人類神經活動、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示燈。

因兩件發明都是DABUS「自己的創意」,所以Stephen Thaler認為DABUS應認定為發明者,他本人則獲得兩項技術的專利權。然而當Stephen Thaler去年向歐盟及十幾個國家法院提出,要將DABUS列為專利發明人時遭到拒絕,在全球掀起浩大的爭論與法庭大戰。

但Stephen Thaler與法律團隊沒有氣餒,一直努力希望DABUS得到應有的身分,即「發明家」。如今訴求終於在南非與澳洲得到肯定,Stephen Thaler及團隊都非常高興。

事件起源

負責DABUS案件的英國律師Ryan Abbott(著有《The Reasonable Robo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Law》一書)談到,當他發現法律採用「雙重標準」評估人工智慧行為與人類行為時,他想為人工智慧辯護:

比方如果製藥公司用AI系統開發出新藥物,就無法獲得專利;但如果是人開發出新藥物,就能獲得專利。

DABUS全稱是「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統一感測自動引導設備),本質上是經過編程獨立發明的電腦系統。從技術講,這是一「群」斷開的神經網路,可不斷產生「思維過程」與「記憶」;隨著時間推移,思維與記憶會獨立產生新創造性。

自「誕生」以來,DABUS獨立發明分形食品容器與能引起注意力的警示燈。從2018年10月開始,Stephen Thaler便將這兩項技術的專利發明人列為DABUS,於十幾國與歐盟提交專利申請。

DABUS申請在世界各地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和法庭引起長達數月審議。當時法案上到英國最高法院,但被駁回,與美國、歐盟法院結果相同。

儘管Stephen Thaler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交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此浪潮下澳洲聯邦法院法官Johnathan Beach是第一個裁定「發明者可是人工智慧系統或設備」的人。

Ryan Abbott等人十分高興,並表示「這是里程碑式決定,也是確保澳洲能最大限度發揮人工智慧社會效益、促進創新的重要進展。」

值得注意的是,負責此案的另一個律所合夥人Richard Hamer認為,隨著國際司法管轄區繼續審議此問題,這份長達41頁的綜合判決書肯定會引領風潮。Richard Hamer說:「人工智慧輔助(發明)已被人工智慧獨立發明取代。不過澳洲智慧財產權局表示,專利委員目前只是考慮,還不會進一步置評。」

事件評價

Stephen Thaler的法律團隊表示,他們目的是測試專利體系界線,並推動專利制度改革。Ryan Abbott認為,客觀看目前專利制度主要針對人類發明者,阻礙許多人工智慧發明的專利註冊,也增加投資AI的不確定性。

以西門子為例,2019年西門子用人工智慧開發新汽車懸架系統,但申請專利時被駁回,理由是系統是AI發明的。人類工程師無法把自己列為發明者,因不能證明發明過程有投入。在美國,如果申請專利時填入錯誤發明者要受處罰。

所以他們希望,透過此案推動專利制度改革,充分鼓勵人們開發能促進社會創新的人工智慧。ABC News記者Alexandra Jones也提出有趣的觀點:專利一旦接受與註冊,就會向大眾公佈,所有人都可查到詳細資訊。

儘管DABUS兩項發明看起來很有用,但隨著自主發明技術越來越普遍,AI一定有可能開發出不太有益或有害的技術。評論員Ryan Abbott強烈否認人工發明者或創造者會引起法人身分討論,或法律上將機器與人類一概而論。同樣地,澳洲法官Johnathan Beach裁決書表示,討論人工智慧時,他會「將意識、感知或個人看法先放在一邊」。

寫在最後

DABUS案件的核心是如何監管現有、新興的人工智慧技術?大多數人工智慧技術是基於機器學習,意味AI系統是由團隊訓練而成,然後系統從人類提供的數據學習。由於人工智慧系統不斷積累「知識」,不會像人類忘記事情,所以AI的學習潛力非常大。

當AI在發展,AI產品卻沒受法律保護,如2018年佳士得拍賣會,由人工智慧系統生成的藝術品以超過60萬美元價格出售。但據現行法律,AI生成的藝術作品並不受版權保護,現有的版權只保護人類創作的藝術品。

人工智慧機器人可列為專利發明人,究竟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本文由 雷鋒網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