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頭的數位戰爭,蘋果與 Meta 的隱私拉鋸戰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4 年 12 月 30 日 8:00 | 分類 Apple , 科技政策 , 網路 line share Linkedin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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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巨頭的數位戰爭,蘋果與 Meta 的隱私拉鋸戰

在歐盟《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的要求下,蘋果必須允許競爭對手(如 Meta)與其系統互相連接,實現更開放的數位生態。然而,Meta 已向蘋果提出多達 15 項技術存取請求,範圍涵蓋用戶訊息、通話記錄、App 使用行為,甚至包括照片掃描與密碼存取。

蘋果擔心,這些過度的存取要求不僅超出必要範圍,還可能嚴重威脅用戶的隱私與裝置安全。反之,Meta則指責蘋果以「保護隱私」為藉口,實際上是在阻撓市場競爭、保護自身壟斷地位。這場隱私與互通性的角力,凸顯科技公司在遵守法律、開放市場,以及保護用戶數據之間的複雜平衡,也引發外界對《數位市場法》執行效果的關注。

《數位市場法》能否在隱私與互通性之間取得平衡?

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是指不同平台、服務或設備之間能夠無縫連接和共用資訊。DMA強制要求科技巨頭(例如蘋果)必須開放其技術,允許協力廠商服務整合到他們的系統中,以打破封閉生態系統對市場的壟斷。Meta提出的互通性請求中,涵蓋通話記錄、訊息存取、照片掃描、密碼讀取等敏感數據,讓蘋果質疑:在滿足法律要求的同時,是否也等於將用戶的隱私防線一併瓦解?

DMA在法條上確實明確要求互通性,但對於如何在推動市場競爭與保護用戶隱私之間取得平衡,卻顯得模糊不清。這種法律上的「模糊地帶」,在實務操作中容易引發兩難局面:企業若全面開放,可能被指控忽視用戶隱私;若過度保護,則可能被視為違反市場開放原則。這也正是蘋果與Meta之間衝突的核心所在。一方主張隱私優先,另一方則要求技術互用,雙方各有其立場與利益。

隱私保護與市場開放並非水火不容,但需要更細緻的法律架構進行規範。例如,DMA是否應對協力廠商存取數據的範圍、目的與存取方式進行明確劃分?是否應建立嚴格的資料存取審查機制,避免協力廠商服務商濫用用戶數據?

企業在是否有權拒絕特定資料存取請求?

在DMA的框架下,科技巨頭如蘋果被賦予了強制開放技術與服務介面的法律義務,旨在打破封閉生態系統、促進市場競爭。然而,當競爭對手(如Meta)向蘋果提出存取特定技術或設備功能的要求時,問題隨之浮現:企業是否擁有足夠的裁量權,以隱私與安全為理由部分或完全拒絕這些存取請求?這個議題不僅涉及法律的解釋邊界,也關乎企業在面對市場監管時的生存空間。

根據DMA的規範,蘋果等「看門人」(Gatekeeper)企業有義務在特定條件下提供技術互通性,確保協力廠商應用程式與服務能夠順利整合。然而,DMA在實際執行上並未詳細規範企業可以在何種情境下拒絕存取請求。條文強調「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RAND)原則,意味著企業不能無故拒絕協力廠商的請求,但同時也暗示在「合理理由」下,企業可以保護自身技術安全與用戶隱私。

但「合理理由」的定義卻充滿模糊性。蘋果此次指控Meta提出的15項存取請求涉及高度敏感的個資存取。從企業自主權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請求無疑超出了技術互通性的合理範疇,也可能對用戶的隱私與設備安全構成實質威脅。

以蘋果為例,若同意Meta的所有存取請求,將可能使其用戶的隱私資料面臨極高的風險,甚至違反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然而,如果蘋果以隱私為由拒絕所有請求,DMA的「市場公平競爭」核心目標將可能被削弱,甚至被指控濫用市場地位,實質上阻礙競爭者進入市場。這種矛盾讓企業在實務操作上陷入兩難,稍有不慎便可能面臨天價罰款。

未來,或許我們需要看到更精細的法規補充,明確企業在拒絕特定存取請求時的法律依據與程式。同時,企業也必須建立更透明的存取審查機制,確保其拒絕行為是合理且經得起法律檢驗的。唯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與用戶隱私之間,劃出一條清晰而穩固的法律邊界。

(首圖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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