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銀行將於本週四召開理事會,在金管會排出新青安貸款在銀行法第 72-2 條的限制範圍後,中央銀行是否將自住、首購等新青安貸款排除在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的管控之外,也格外受到關注。
本專欄在「央行應注意:排除都更與違老案件在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管制外對社會的傷害」已針對政府針對特定政策貸款排除在法令管制外有所討論,然而,無論是都更、違老、新青安貸款,最後仍是回歸到不動產貸款的本質,這是為何本專欄認為金管會風險控管缺乏一致性的原因。但是,金管會從不須為政策失敗負責,風險成本是由金融業與貸款人承擔。
若都更、違老、新青安政策貸款可以豁免在銀行法第72之2條外,為何軍公教築巢優利貸」不能豁免在銀行法第72之2條外,是因為「軍公教築巢優利貸」的授信風險較新青安或違老貸款的風險高,還是新青安可以幫建商去化離市中心較遠的餘屋,故可以降低建商倒閉對金融體系的傷害,政府有必要對社會說明。
將新青安貸款排除在銀行法管制外的不合理之處
首先,就新青安與其他房貸專案而言,新青安的貸款年限最高可以延長至40年,40年的房貸風險應會比30年或20年以下的房貸風險高,金管會若認為新青安的風險較其他專案貸款風險低或較今年8月31前銀行承作的新青安風險低,則金管會應該要說清楚低的原因在哪。當房貸的貸款期限愈久時,銀行與貸款人面對的不確定性也愈高,新青安房貸的風險應會高於其他房貸專案,但金管會卻認為風險高的新青安可以豁免,風險低的房貸必須控管,這樣的政策邏輯跟立法院將財劃法亂修已無差異。
其次,如果金管會是擔心建商房子賣不出去而出現資金周轉不靈的風險,則金管會將新青安排除在第72之2條的做法,就僅是鼓勵更多貸款者去幫建商以及承作建商土建融的商業銀行承擔風險,換句話說,金融體系的風險並未消失,金管會僅是將建商與銀行該付的代價藉由政策名義轉嫁到風險承擔能力更低的首購族或自住者身上,若此,則行政院會更應該控管新青安貸款,而非豁免。
「韌性特別預算」與新青安貸款「特別」豁免的矛盾
再者,行政院會於上週四(9月11日)為了因應對等關稅的衝擊,通過包含460億的產業支持方案與250億元勞工支持方案的「韌性特別預算」,若政府已認為對等關稅對產業與勞工的衝擊極大,則政府一方面要補貼勞工,二方面又鼓勵銀行承做購屋貸款供民眾買房,這樣的做法非常矛盾。這是因為,若政府已認為未來經濟不確定性極高,則受薪階級工作的不穩定性也會提高,購屋者償還房貸風險的能力也會降低,但金管會卻在此時鼓勵銀行要多承做購屋貸款,行政院會同時通過的兩個案子卻彼此衝突,這也凸顯行政院會的決策真的很「特別」。
最後,部分央行理事也已承認,台灣今年產業間的成長差異擴大,人工智慧(AI)相關產業的出口相當暢旺,許多中、小企業的成長不如預期,若央行理事會為了要推動新青安貸款,則需要確認新青安貸款的首購族都是人工智慧產業的員工,否則在行政院已經確認經濟風險升高而要通過「韌性特別預算」下,若央行「自主放寬」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管控,則央行長期建立的專業與獨立性將確定消失,這是中央銀行楊金龍總裁該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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