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針對首次納入碳費徵收對象的事業新增申報與繳費緩衝機制,並將高碳洩漏風險事業納入先期專案減量額度適用對象,協助企業更順利銜接碳費制度,降低制度上路初期的行政與營運負擔。
此次修法新增《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之 1,首次納入碳費徵收對象且符合排放量門檻的事業,碳費申報及繳納義務將自應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開始,讓企業有較充裕時間完成盤查、查驗及相關準備作業;《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則新增第 11 條之 1,首次納管事業於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後,可於當年 10 月 31 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
此外,《碳費收費辦法》第 9 條也同步修正,新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部分收費排放量,扣除比率訂為 0.1,使用期限仍限碳費開徵後前三年,且扣除上限維持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 10%。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涵蓋鋼鐵、銅、水泥、玻璃、煉油、化學材料、肥料、塑膠、人造纖維、印刷電路板(PCB)、光電材料、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以及資料儲存媒體等產業。
本次修法在維持碳費制度與減碳目標不變的前提下,透過新增首次納管緩衝機制及新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適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減輕企業導入碳費制度初期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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