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勝訴,法院規定歐洲人只能在歐盟成員國擁有「被遺忘的權利」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9 月 26 日 13:54 | 分類 Google , 數位內容 , 網路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Google 勝訴,法院規定歐洲人只能在歐盟成員國擁有「被遺忘的權利」


我們說網路上沒有祕密,但這有一個限定條件──歐洲。歐洲之外的網路沒有祕密,但歐洲說不定還是可以有的。

在限制大公司保證使用者隱私權方面,歐盟一直走在時代尖端。早在 2010 年,歐盟就表示個人應該有「被遺忘的權利」。人們應該能夠對每一個處理他們個人資料的網站或服務擁有知情權,使用者同意之後才能顯示相關內容,他們也應該有權要求網站刪除他們所有的資料。

為此,歐盟在 2014 年制定了歐盟網路隱私法,「被遺忘的權利」就是其中被界定的核心內容。歐盟的網路使用者自此有法可依,他們可以要求 Google 或其他搜尋引擎刪除網站文章和資料庫的連結,只要這些網站連結中包含被判定為陳舊、不相關或不符合公眾利益的個人資訊。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歐盟成員國的國民發現網路上有他曾經的犯罪、婚外情等歷史資訊,他就可以用「不充分、無關緊要、不相關」等理由要求 Google 刪除該資訊內容連結。

Google 也遵守了當地的法律法規「自 2014 年來,我們一直在努力實現在歐洲『被遺忘的權利』,在人們獲取資訊的權利和隱私之間達到合理的平衡。」

Google 收到了超過 84.5 萬份刪除 330 萬個網址的請求,其中 45% 的網址最終被刪除。但這也是有限制的。

Google 確實刪除了連結,但只有歐洲的使用者看不到這些內容。Google 使用了地理定位,框出了一個圈,圈裡那部分地區的內容連結是需要被刪除的,其他則不需要。也就是說,歐盟的使用者確實無法看到被請求封鎖刪除的連結了,但亞洲、北美和南美或其他地區的使用者依然可以看到。

(Source:pixabay

2015 年,法國國家數據保護委員會進一步要求 Google 在全球範圍內刪除應該被刪除的連結。為此,委員會在 2016 年還對 Google 處以 10 萬歐元的罰款,理由就是 Google 沒有遵守法律規定。

Google 隨後就對法國國家數據保護委員會的罰款提起訴訟,英國法院於 2017 年同意審理此案。

9 月 25 日,歐盟最高法院發表最終裁決:根據歐盟法律,搜尋服務沒有義務在全球範圍內執行歐洲的撤銷連結申請。

歐盟法律要求搜尋引擎營運商在對應成員國的搜尋引擎版本進行相關連結的撤銷,並採取足夠的措施有效保護數據主體的基本權利。

由於該案無法上訴,所以歐聯的 28 個成員國的法院都必須遵守此裁決。

此案件的另一個主角法國國家數據保護委員會也表示,他們會遵從最終的裁定結果。

(Source:pixabay

但這還沒完,最高法院還發表了一項與之相關的二審判決──網站連結不必因包含一個人的性生活或犯罪定罪資訊就必須自動刪除,它規定這些相關搜尋條目可以保存在「必要」的地方,以保護人們的訊息自由權。不過法院也表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搜尋結果也應該得到適當的「降權」,減少出現在搜尋結果中的概率。

律師 Peter Church 表示:「在某些情況下要求將搜索結果『降權』尤其有趣,這是法院直接干預了大型科技公司的演算法。」

(Source:pixabay

在這個和歐盟使用者「被遺忘的權利」有關的爭議訴訟中,Google 得到了微軟、維基媒體基金會和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的支持

資訊技術與創新基金會的副主席 Daniel Castro 也贊同這一判罰,他認為歐盟不應該把自己的規則強加給其他國家,歐盟應該「在制定影響網路的法律法規時尋求更好的平衡」。

有支持者,當然也有反對者。數據保護業務全球主席 Patrick Van Eecke 表示,「歐洲以外的人仍能在紐約、上海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的 Google 搜尋引擎上看到那些本應被刪除的搜尋結果,這顯然是令人沮喪的。」

研究隱私政策的法學教授 Joris van Hoboken 則認為該裁決依舊是為了維護個人隱私權,而非公眾知情權。只是法院最終將決定權給了 Google。

這是一個難解的問題,而我們依舊沒有找到一個更好的答案。

一切就像加州大學哈斯汀法學院的教授 Eumi Lee 所說的:

社會必須意識到,數位時代的隱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脆弱。

(本文由 愛范兒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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