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Uber 條款看共享經濟,學者籲建產業策略觀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11 月 10 日 14:54 | 分類 交通運輸 , 共享經濟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從 Uber 條款看共享經濟,學者籲建產業策略觀


破壞式創新的共享經濟與傳統產業相互衝撞。學者認為,新經濟牽涉面向廣,政府應該有產業策略觀,建立橫跨部會的協調機制、及明確產業政策目標,才能全面發展新興事業。

「共享經濟」越來越盛行,更影響人們不同層面的生活。然而,交通部日前公告俗稱「Uber 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 輔導期間至 11 月 30 日止。除了 Uber 表示失望,叫車平台駕駛自救會成員直言「政府不顧 1 萬多名駕駛死活」;勞動部認定多個美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批評武斷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將影響彈性工作模式,扼殺外送經濟。

從 Uber 納入運輸業到美食外送平台的勞資關係,新經濟模式與傳統產業、法律規則相互衝撞,台灣共享經濟該怎麼走?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江雅綺認為,可以理解政府發展新興產業、平台經濟,但若以現有產業規範看待新興產業,恐怕會失去新興產業的精神,要想降低社會衝擊,不過,政府應該思考消費者、新科技、勞工等面向,建立整體的產業發展策略觀。

她表示,共享經濟崛起可歸為 2 大原因,一是閒置資源,二是數位科技的進步。以 Uber 來說,司機可以透過數位平台媒合載客,利用閒暇時間賺取金錢。

交通部秉持「人合法、車合法、平台合法」政策理念,鼓勵駕駛人考取計程車執業登記證、靠行掛計程車牌及加入多元化車隊,並修正相關法規。

江雅綺說,看得出來交通部以主管機關立場努力協調,讓車隊多元化、費率彈性,不過,在如此規範下「共享」精神恐怕會逐漸消失,影響彈性工作模式,「這是有點可惜的」。

江雅綺認為,新經濟牽涉面向很廣,若僅有單一主管機關容易受到主管業務所限,恐怕不夠全面,政府應該建立一個橫跨各部會的協調機制,提出明確的政策目標、準則,讓各個機關可以遵循、執行,才能更全面發展新興事業。

社團法人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理事長彭仕邦表示,平台經濟涵蓋層面都非常廣,如果只是由單一部會主責,難以兼顧多元面向及各方需求,盼建立跨部會窗口,討論新興工作型態適用的法規。

「新經濟不會 100% 吞食市場,新經濟與傳統經濟可以並行。」彭仕邦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是亞洲開放 Uber 合法營運的國家,Uber 又在 2018 年將東南亞業務賣給新加坡叫車平台 Grab,印尼叫車平台 Go-jek 也在同年進軍新加坡;新加坡也同意計程車業龍頭康福德高(ComfortDelGro)若透過網路 APP 預約計程車,也能享有彈性計價空間。

雖然叫車平台在新加坡蓬勃發展,然而,康福德高並沒有因此失去優勢。觀察康福德高 2018 年叫車量,年增率達 7% 至 8%。彭仕邦說,新加坡保護傳統業者,也給予新創業者時間適應,叫車平台在新加坡蓬勃發展,計程車業者素質、軟硬體也都升級,顯現新經濟與傳統經濟可以共榮。

他呼籲,期盼政府儘速制定適用平台經濟的大準則,並打造適合新興工作型態的法規,內容涵蓋消費者權益、勞動關係、法規彈性等,讓相關業者能有所適從。

(作者:蔡芃敏;首圖來源:Flick/Núcleo Editorial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