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因「大排長榮」遭提告,長榮解釋被列為關係人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1 年 04 月 03 日 8:46 | 分類 交通運輸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傳因「大排長榮」遭提告,長榮解釋被列為關係人


外媒報導長賜輪船東將對長榮(2603)等提告,長榮今天澄清,船東為了保障權利,向英國法院申請賠償責任限制,是將長榮及其他數家可能對船東求償的公司列為「關係人」,而非對長榮提告。

長榮海運貨櫃輪長賜輪(Ever Given)3月23日擱淺蘇伊士運河(Suez Canal),經過各方積極搶救,3月29日順利移出擱淺河道,蘇伊士運河恢復通行。外媒今天報導,船東正向運營這艘貨櫃輪的長榮海運等相關人士提告。

對此,長榮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昨天接獲長賜輪船東委任律師書面通知,因船東考量貨輪擱淺事故可能面臨究責及賠償事宜,為了保障權利,依據1976年國際限責公約,向英國法院申請賠償責任限制。

長榮指出,船東在賠償責任限制的申請文件中,將長榮海運及其他數家可能對其求償的公司列為「關係人」,並依法通知長榮,而非對長榮提出告訴。另外,長榮也委由律師搜集相關資料,處理後續事宜。

長榮總經理謝惠全1日在法說會上強調,船東是主要負責人,長榮僅租船、為貨物運送人。根據海事法規定,運送人有17項是免責;雖事故導致貨物延遲,不過因運送人具免責條款,長榮幾乎是免責,且有保險公司負責,長榮曝險程度低。

謝惠全說,過去一年來,塞港、缺櫃問題嚴峻導致船期大幅延誤,若每逢延遲就得賠償,船公司早就不堪負荷,「船公司負責運送貨物,但不保證送達時間」。

(作者:蔡芃敏;首圖來源:蘇伊士運河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