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逾 2 年遭除籍者!指揮中心放寬健保、納稅認定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1 年 12 月 01 日 15:50 | 分類 科技政策 , 科技生活 , 醫療科技 Telegram share ! follow us in feedly
出境逾 2 年遭除籍者!指揮中心放寬健保、納稅認定


你被除籍了嗎?根據《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只要出境超過 2 年就會被除籍,但是這兩年受到疫情影響,導致世界各地都有台灣人因為無法返台而被除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日宣布,若是受到疫情影響,放寬健保、納稅認定,而國民年金也可向勞保局提出從寬採計資格。

陳時中表示,根據健保規定,每次出國期間超過 2 年,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之後要在民眾返國時,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接著在恢復戶籍滿 6 個月後,才能重新辦理加保。

全民健保方面,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2020 年 1 月 1 日當日在保者,因出境 2 年遭戶籍遷出的民眾,致喪失健保資格者,可以向健保署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並繳納保費。

商東福指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戶籍遷出國外,而且全民健保退保者,若從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 6 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國民年金方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鄧明斌表示,2020 年 1 月 1 日當日在保者,因出國 2 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其中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基本保證年金方面,鄧明斌說明,2020 年 1 月 1 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 3 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 183 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針對國人因疫情無法返台,其個人綜合所得稅與地價稅的相關影響,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說明,有關國人因戶籍遷出產生的影響,綜合所得稅是按照戶籍有無及在台居住天數來判斷應採何種課稅方式。

樓美鐘指出,若沒有戶籍的民眾,居住時常未滿 183 天,採「就源扣繳」完稅,若超過 183 天且沒有戶籍,仍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民眾若因疫情造成原本課稅方式有所改變,還是按照原本身分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任何疑義也可向國稅局申請,將依個案事實從寬認定。

地價稅方面,樓美鐘表示,地價稅中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照千分之二的稅率來課徵,條件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若戶籍因疫情遭遷出,造成原來自用住宅用地住處已無戶籍,只要配偶或直系親屬仍設籍在原來的居住地,那就不受影響。

樓美鐘指出,若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已全數遷出,依規定是次年才會改課,認定標準以 9 月 22 日為準,因此只要在這之前重新將戶籍再次遷入,並和地方稅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且權益將不受影響。

(首圖來源: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