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可關 12 年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4 月 07 日 15:45 | 分類 科技政策 , 職場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立院初審,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可關 12 年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4 月 7 日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7日併案審查由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大致達成共識,但仍有少部分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時討論。

此次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初審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條文也明訂,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則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此次修法也新增經濟間諜罪的罰則,初審條文明定,若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若是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由於營業祕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初審條文也明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作者:王承中;首圖來源:Creat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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