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廣告再受反壟斷調查,背後是最狠新數位監管法案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5 月 30 日 16:15 | 分類 Google , 科技政策 , 資訊安全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Google 廣告再受反壟斷調查,背後是最狠新數位監管法案


英國市場競爭管理局 CMA(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MA)近日宣布第二次反壟斷調查 Google,此次調查是針對廣告技術服務(ad tech stack)。

CMA第一次調查是Google和Facebook的「Jedi Blue」的交易。華爾街日報揭露,Google和Facebook為數位廣告市場前二大公司,2018年達成協定:廣告競價時Google提供Facebook目標受眾特徵(如位置、年齡、性別等),並給予Facebook幾乎翻倍時間(300毫秒,其他競價者只有160毫秒)爭取投標;Facebook則承諾將數位廣告市場的老大之位讓給Google。

CMA表示,數位廣告巨頭間的交易一定違反反壟斷法。

比之前歐美監管機構注意使用者個資、廣告內容和市場競爭手段,CMA第二次調查深入Google以廣告為主的商業模式。Google其實扮演兩種角色──既是業主也是仲介。一是大眾熟悉的「廣告平台」,即手握用戶數和個資,坐擁大量廣告資源,如YouTube和搜尋引擎,另一角色則是內容方和廣告商之間的「廣告仲介」。

數位廣告領域,買方和賣方交易其實高度公式化。「價高者得標」背後是由演算法和平台方主導的精準利益計算,有別於傳統人力計算。透過即時比價系統(realtime bidding system),廣告價格即時隨著使用者流量變化浮動,出價與否往往只在幾百毫秒間決定。

且交易核心的即時比價系統由Google主導,不僅如此,原本市場交易雙方間的大量代理,如提供服務給買方廣告主的DSP(demand-side platform)、賣方網站或媒體SSP(supply-side platform),都面臨有相同服務的Google壓倒性競爭:開發DV360服務買方,收購DoubleClick服務賣方。

回頭看Google和Facebook的Jedi Blue交易,不就是「你幫我當上裁判,我送你金牌」的典型操作?

為什麼原本DSP、SSP服務商敵不過Google後來才提供的服務?因Google第一個角色有最豐富的廣告資源,環環相扣,仲介當然不能得罪業主。2021年9月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發布《Google的數位化廣告供應鏈支配地位傷害商業和消費者》報告指出,Google是唯一涵蓋數位廣告供應鏈所有環節的服務商。

更壟斷的是,Google在每個環節都取得支配性地位,ACCC的Google各領域市占率(業務量)數據顯示,Publisher廣告服務占超過90%市占率,哪怕業務量最低的SSP領域,Google市占率也超過75%。從帳面看,Google就差自己買自己投放廣告了。八爪魚Google向數位化廣告上下游伸出的每隻觸手,都賺進巨額財富。

用戶大概清楚個資無論敏感私密與否,在網路已都垂手可得,但可能不知道讓出個人權益讓網路公司賺了多少。Google財報數據顯示,第一季營收680億美元,廣告收入超過546億美元,與同期相比增長22%(增速比上季放緩)。Google身為廣告仲介老大,直接拉高網路廣告交易成本,這些成本又會轉嫁到內容消費者,如某些原本免費內容或服務,可能因內容公司成本過高、利潤減少,不得不轉成付費。

英國CMA此次行動,融合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雙重意義,同時還須關注美國參議院5月19日提出的全新監管法案:《數位廣告競爭與透明度法案》(Competition and Transparency in Digital Advertising Act,CTDA),一張更大更細密的網正在織成。

CTDA重量級規定,每年數位廣告交易超過200億美元的公司,將不得涉足數位廣告生態系統多領域。一旦法案通過,Google多項廣告服務業務將從母公司剝離,拆成獨立公司,等於不管Google的黃金地段店面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生意,直接拆掉店面。

(製表:品玩)

比較之前幾部針對網路科技巨頭的監管法案會發現,CTDA雖然只是數位廣告業規範,但從執行程度看,可到分拆Google的地步。比歐盟開的一張張「天價罰單」,新一輪調查和法案將促使企業從商業模式根本思考改變的可能性。

大家都好奇,如果占Google收入比重超八成的廣告業務直接分拆成幾家和Google沒有直接關係的公司,數位服務市場會產生什麼變動?

或許能拼湊出歐美監管機構身為第三方監管,出手制衡網路經濟生態的完整邏輯:從限制網路平台過度取得使用者個資到限制平台任意使用個資交易;從平台內容到商業模式;從更大公司承擔更大義務到反思「更大公司」存在是否合理等等。

(本文由 品玩 授權轉載;首圖來源: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