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譜超標爭議台灣之星首發聲,呼籲主管機關發揮治理智慧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2 年 09 月 21 日 18:31 | 分類 科技生活 , 網路 , 網通設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頻譜超標爭議台灣之星首發聲,呼籲主管機關發揮治理智慧


台灣電信業近期為了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將產生的頻譜超標問題鬧得沸沸揚揚,老大哥中華電信不只一次公開呼籲台灣大在正式合併台灣之星後,應該要繳回超標低頻段的 10MHz;就在雙方爭執不下之際,即將被合併的台灣之星今日也發出聲明,呼籲主管機關應該要保障台灣之星既有的 280 萬用戶通訊權益,發揮治理智慧。

台灣之星指出,該公司於 2014 年 8 月 25 日 4G 開台,與 3G 的威寶電信合併後成為當時五家提供 4G 行動通訊服務業者中規模最小的後發品牌,深知要贏得客戶的唯一途徑就是「永遠把客戶放在第一位」。因此,台灣之星積極標取頻譜、努力建設、提供最高 CP 值的資費產品,再再都展現出台灣之星長期以來堅持以滿足用戶需求、維護用戶權益為第一考量之經營初衷。

台灣之星總用戶數至今已成長達 280 多萬,面對未來與台灣大哥大合併所衍生的頻率爭議,若目前用戶上網主要使用的 900 頻段 10MHz x 2被要求繳回一半,剩餘頻寬容量將無法充裕提供 280 萬用戶使用,更將嚴重影響所有用戶的上網及下載速度,5MHz x 2 的網速體驗將會比 3G 更慢,尤其是於影音服務體驗,嚴重侵害到用戶使用品質與消費權益。

台灣之星認為,相對其他大業者來說,台灣之星 5MHz x 2 的頻譜非常有限、也充分有效為用戶使用中,因此,900 頻段目前的頻寬對台灣之星 280 萬用戶來說不只是重要、而是必要,期盼主管機關審核台灣之星與台灣大哥大合併案時,應首重原台灣之星全體 280 萬用戶權益的保障,並審酌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1/3 上限):一、頻率使用效率;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之規定為合宜之裁處,以兼顧公共利益與消費者權益。

(首圖來源:台灣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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