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封殺!中國對鎵、鍺相關物項祭出口管制,8/1 正式實施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3 年 07 月 03 日 20:29 | 分類 中國觀察 , 半導體 , 材料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反封殺!中國對鎵、鍺相關物項祭出口管制,8/1 正式實施


中國商務部及海關總署今日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滿足相關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8 月 1 日起實施。

管制出口的鎵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鎵、氮化鎵、氧化鎵、磷化鎵、砷化鎵、銦鎵砷、硒化鎵、銻化鎵;管制出口的鍺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鍺、區熔鍺錠、磷鍺鋅、鍺外延生長襯底、二氧化鍺及四氯化鍺。

詳細公告詳見下文: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鎵相關物項

  1. 金屬鎵(單質)
  2. 氮化鎵(包括但不限於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3. 氧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4. 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態)
  5. 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6. 銦鎵砷
  7. 硒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8. 銻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二)鍺相關物項

  1. 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
  2. 區熔鍺錠
  3. 磷銻鋅(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
  4. 鍺外延生長襯底
  5. 二氧化鍺
  6. 四氯化鍺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檔:

(一)出口合同、協定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使用者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檔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四、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 2005 年第 29 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 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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