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及海關總署今日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滿足相關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8 月 1 日起實施。
管制出口的鎵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鎵、氮化鎵、氧化鎵、磷化鎵、砷化鎵、銦鎵砷、硒化鎵、銻化鎵;管制出口的鍺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鍺、區熔鍺錠、磷鍺鋅、鍺外延生長襯底、二氧化鍺及四氯化鍺。
詳細公告詳見下文: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鎵相關物項
- 金屬鎵(單質)
- 氮化鎵(包括但不限於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 氧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 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態)
- 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 銦鎵砷
- 硒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 銻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二)鍺相關物項
- 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
- 區熔鍺錠
- 磷銻鋅(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
- 鍺外延生長襯底
- 二氧化鍺
- 四氯化鍺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檔:
(一)出口合同、協定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使用者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檔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四、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 2005 年第 29 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 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