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送員的勞動權益與道路安全問題因外送員專法的修訂,又再次引起討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外送專法)所牽涉的利害關係人包含外送平台、提供餐點的店家、運送餐點的外送員與消費者等四方關係,在這四類利害關係人中,外送平台的家數最少,但其對於店家與外送員的分潤機制的決定具有較大的利潤分配能力,對於消費者也有較高的訂價權力。
換言之,平台業者是在外送產業中最具有影響價格與決定利潤分配的利害關係人,因此,外送平台對於政府要推動專法的反應也最大。無論政府是否修法,若外送平台產業對社會產生負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則政府應該介入。
外送平台產業所產生的外部性應由其利害關係人付費
首先,由於外送員工作的自由度或彈性較一般雇傭關係的行業大許多,因此,許多人偏好選擇自由度較高的外送員工作,但是,當工作的自由度很大而讓外送員忽略外送的風險時,外送的風險就可能對社會產生負的外部性。
例如,若外送的尖峰時間與上下班時間重疊時,則外送員為了快速提高外送服務就可能讓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機率大幅提高,而這些負的外部性往往由外送員與交通事故關係人承擔,平台業者卻無須對這些外部性進行補償。
一旦交通風險實現,則即使平台業者幫外送員加保第三責任險,但事故對於用路人產生的風險或交通不便的成本,均由用路人承擔,外送平台產業對社會帶來的負外部性,就是政府應該介入的重要理由。若政府放任負的外部性不管,才是讓全民買單外送產業應盡的成本。
不應只在乎外送服務的低價,而忽略低價的原因
其次,部分團體基於消費者可能因為政府管制而導致外送成本增加,進而使得平台業者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負擔,認為消費者權益將會受損,但是,這樣的說法似乎只要消費者買到低價產品就好了,低價的代價是什麼?似乎不是這些團體在乎的,只要低價就是好事。
上述想法與過去部分資方認為,若提高最低工資會使得生產成本增加,則最終使得廠商將成本轉嫁給領取最低工資的邊際勞工,受害仍為邊際勞工的論述一樣,將邊際勞工薪資當成穩定物價的工具。同理,若認為維護外送員的基本權益或將平台產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到平台參與者就會傷害消費者,則外送員又容易變成穩定價格的工具,此時,外送員的勞動條件就可能面臨剝削,進而影響外送服務的品質。
再者,就外送員的薪資水準而言,在外送專法公聽會上,有人以外送員每週工作時數31到40小時者,月均薪有4.8萬,40小時以上更高達6萬以上,就此認為外送員的薪資遠高於其他傳統產業的薪資水準,但是,這不是每個產業都需要幫每個受僱勞工保第三責任險,不同產業的就業條件差異也甚大,每個產業的風險貼水並不相同,只是比較薪資是沒有意義的。
最後,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排除影響市場競爭的障礙。因此,因政府法令制定而可能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該思考的是,有哪些是自己經營該負擔的成本卻由社會來負擔,否則,要以單一數據來回答所有複雜的問題,這樣的數據往往會失去說服力,也會讓人忘記外送產業對降低消費者的交易成本的貢獻。
(首圖來源:AI 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