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條款 10/6 上路,交通部:限期轉型計程車駕駛免罰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10 月 05 日 17:10 | 分類 交通運輸 , 共享經濟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Uber 條款 10/6 上路,交通部:限期轉型計程車駕駛免罰


Uber 條款將在 6 日上路開罰,交通部今天表示將會如期執法,但對於有意願轉型為多元化計程車的駕駛,租賃業者需在 11 月 5 日前提送輔導清冊,在清冊內的駕駛才能免罰。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1 條(俗稱 Uber 條款)將上路,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要求交通部落實今年 4 月 21 日交通部新聞稿所宣示的 Uber 在台合法營運基本原則:「車合法、人合法、派遣平台落地納管」3 項政策,除派遣合法多元化計程車(車合法、人合法)營業之外,派遣平台本身也必須落地申請多元化計程車派遣執照,不應再披著資訊平台的外衣實際從事運輸派遣業務卻又不受法規管理。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也要求,交通部應公告對於現行 Uber 非法營運輔導期,如期在 11 月底完成,落實公路法第 34 條分業營運原則,不應讓 Uber 非法營運情況(假租賃、真載客)無限延長;交通部若於 10 月 6 日的法定期限屆至後未能嚴正執法,落實分業營運原則,計程車聯盟將全面展開抗爭。

交通部對此則重申 Uber 條款將如期執法,並說政府落實「車合法、人合法」的原則沒有改變,但由於先前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的報考場次與人數不足,因此交通部也一併提出配套,對於有意轉型成為多元化計程車的駕駛,須由租賃車行造冊輔導計畫,詳載人、車資料,並於 11 月 5 日前提送,之後將予以備查,對於所載的輔導對象不予裁罰。

也就是說,明天起交通部仍會如期取締,如果遭取締的駕駛不在 11 月 5 日前提出的名單內,就會開罰新台幣 9,000 元到 9 萬元。

交通部也表示,已經與內政部合作,增開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的報考場次與人數,期待讓所有有意轉為多元化計程車的租賃車駕駛,可以在 10 月底之前,完成考試與領取職業登記證。

(作者:余曉涵;首圖來源:Flickr/Stock Catalog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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