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9 年 07 月 25 日 17:15 | 分類 人力資源 , 市場動態 , 職場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行政院會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行政院會 25 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台灣在去年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超過 14%),推估將在 8 年後(115 年)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老年人口超過 20%)。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15 至 64 歲工作人口自 104 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逐年減少。為因應未來勞動市場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風險,政府透過各種政策、方案及修法,多管齊下,希望提升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

蘇院長指出,過去有些人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現在雖為中高齡或高齡者,但實際仍有體力、技術、經驗及意願重返職場,政府也要活化這方面的人力資源,促使他們可以繼續投入國家發展所需。

蘇院長強調,為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本案以制定專法方式,明文保障其就業權益,一方面使其享有公平的工作機會,同時也讓雇主得以定期契約等彈性方式,讓 65 歲以上國人的勞動力能夠再運用。同時期盼藉由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的發展。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1. 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 1 條至第 4 條)
  2. 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提供友善就業環境。(草案第 5 條)
  3. 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產業特性及前開計畫推動就業。(草案第 6 條及第 7 條)
  4.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草案第 8 條)
  5. 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並就差別待遇之內涵、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事項予以規範。(草案第 12 條至第 17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
  6.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雇主得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及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草案第 18 條至第 22 條)
  7. 主管機關應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草案第 23 條至第 27 條)
  8. 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 65 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 1 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草案第 28 條至第 32 條)
  9.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考核。(草案第 33 條至第 35 條)

(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