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排碳有價」,碳費收費草案出爐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5:44 | 分類 ESG , 淨零減碳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明年起「排碳有價」,碳費收費草案出爐


為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今天(29 日)公布收費辦法草案,規定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並公布碳費計算及排放量扣減方式,希望明年第 1 季收費辦法定案。

環境部表示,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8 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並於收費辦法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及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在收費對象部分,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

那麼碳費要怎麼算?怎麼繳交?

環境部說明,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於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

依據規劃,得將 2024 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 2025 年 4 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 5 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企業也可以依規定申請以減量額度扣除碳排排放量,氣候法也訂有可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排放量扣減,目前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 2024 年及 2025 年之排放量扣減,各類型專案之減量額度扣減比率及上限則尚待與各界討論確認後訂定。

使用國外減量額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費的規定,目前參考國際碳費抵扣的相關作法,明文規定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使用,且設定其上限不得超過需收費排放量的 5%。

環境部指出,依據氣候法第 29 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透過不同費率的設計,以加大加速大排放源的實質減量。

另考量不同行業別減量空間不同,為利後續碳費制度順利推行,環境部自今年 7 月起已與石化、人纖、造紙、絲綢印染、水泥、鋼鐵、半導體、電子業、食品業等公會就碳費自主減量計畫及指定減量目標進行研商座談,各公會所提建議,將作為本部「指定目標」規劃設計之參考。

環境部也呼籲,我國自 2024 年起邁入排碳有價的時代,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實質減量措施。

環境部也已訂於 2024 年 1 月 3 日邀集民間團體及經濟部共同就碳費徵收相關機制進行交流討論,以期早日凝聚共識,加快碳費相關子法之訂定。。

(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