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爆發的台積電 2 奈米洩密案,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偵查終結,三名被告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等罪責,分別被求處 7~14 年重刑,另外也分案續查是否有法人及自然人涉有相關刑事責任。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的新聞稿表示,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巿調查站、資安工作站及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114年7月25~28日執行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遭非法取得案件,在押被告陳男、吳男及戈男三人涉案部分於27日偵查終結,分別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其餘三名未在押被告僅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告訴乃論刑責,因台積電表明不提出告訴另予以簽結。
陳男曾擔任台積電 12 廠之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至台積電之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威力公司)行銷部門任職。陳男曾任職台積電而熟悉台積電各項機密資訊保護措施,亦深知台積電嚴格要求供應商遵守保密約定,竟為替東京威力公司爭取成為台積電先進製程更多站點設備供應商,多次運用與吳男、戈男及廖男(廖男未涉域外使用意圖且未據告訴,另予簽結)等台積電在職員工舊誼,央請渠等提供業務上可接觸到之台積電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檔案或營業秘密,供陳男拍攝重製後,俾利東京威力公司檢討改善蝕刻機台表現,爭取台積電2奈米製程蝕刻站點供應量產機台之資格,嗣因台積電察覺有異,於內部調查後,而於今(114)年7月8日向本署提出告訴。
本署檢察官密集偵訊在押被告三人及相關證人,分析相關電磁紀錄及證物後,認被告三人犯罪事證已明,於今日偵結並提起公訴。本案事涉我國產業命脈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嚴重威脅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被告三人犯罪情節重大,爰請求從重量刑如下:被告陳男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各量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被告吳男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量處有期徒刑4年、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被告戈男涉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
本署並已分案續查是否有法人及自然人涉有相關刑事責任,堅定秉持捍衛國家關鍵核心技術營業秘密之精神,與產業界共同維護國家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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