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聲請禁止 3 名前員工跳槽敵營洩密案,最高法院裁定獲准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5 年 11 月 27 日 7:34 | 分類 人力資源 , 資訊安全 , 零組件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聯發科聲請禁止 3 名前員工跳槽敵營洩密案,最高法院裁定獲准


2014 年 8 月,聯發科爆出有 10 名資深離職工程師,涉嫌將聯發科的手機晶片關鍵技術帶出公司,離職投靠具有中資背景的港商鑫澤數碼。此外,聯發科為避免遭挖角的前員工將營業祕密洩漏給競業對手,向法院聲請禁止 3 名離職工程師鄭國忠、徐祥哲及楊智翔,於明年 4、5 月前不得在香港商鑫澤公司任職。25 日最高法院認定,3 人確有洩密可能,裁准聯發科聲請確定。

這起案件是在 2014 年 8 月爆發出來,聯發科當時發現多名工程師疑似竊取非工作授權的圖表與資料,因此把相關事證提報調查局北機站。檢調發現,中資方利用每人每年至少 150 萬元以上的簽約金,與這些員工連續簽約 4 年,挖角聯發科的晶片開發工程師。事實上,這筆錢比起動輒耗費上億元重新開發新產品,僅只是九牛一毛。而且,這間具中資背景的鑫澤數碼於 2014 年 2 月才登記成立,恰好與之前聯發科首批涉案工程師離職時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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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聯發科除了針對這起商業間諜案提出刑事告發之外,也聲請禁止 3 名離職工程師鄭國忠、徐祥哲及楊智翔,如果繼續在鑫澤台灣分公司上班,對聯發科的營業祕密將有持續性的侵害,於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在當時爆出這起間諜案之後,鑫澤台灣分公司也根據檢調初步調查結果,提出6項聲明反駁聯發科,聲明表示:

  1. 未有任何「鰭式場效電晶體」的設計案。
  2. 遭檢調單位調查的員工均已無保釋回。
  3. 公司內部調查顯示並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他人技術被使用於本公司的業務。
  4. 本次遭檢調單位調查的員工,均表示所謂複印聯發科文件動作係基於任職聯發科期間工作上需要的合理理由,且相關列印是獲得聯發科或晨星公司上級主管批准核可,並且於離職前已經聯發科或晨星公司內部稽核後始准予離職,聯發科對此應知之甚詳。
  5. 沒有任何跡象或證據顯示有任何員工曾非法取得、使用或洩露任何第三人的機密資訊。
  6. 公司絕無指示、鼓勵或默許任何員工盜取第三人的機密資訊。

現在,本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裁定,認定鑫澤可能是聯發科的中國競爭對手展訊在台據點,而聯發科的鄭國忠等 3 名前員工到鑫澤上班,有使用或洩漏聯發科機密資料的可能性,將對聯發科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而審酌鄭國忠等 3 人工作權,最終裁定聯發科提供各逾百萬元擔保金,供 3 人做為薪資擔保後,准許聯發科之聲請。本案鄭國忠 3 人雖對判決不服再提出抗告,最終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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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聯發科的法務長許維夫曾在接受採訪時指出,過去營業秘密法處罰輕到比偷一輛車子還不如,形同鼓勵員工竊取公司營業秘密;修訂後祭出重罰,可望有助遏止工程師備份的壞習慣,讓一顆小小 USB 隨身碟帶走公司上千億研發成果的事件不再發生。

從前兩年開始,國內接連發生台積電、友達、宏達電等知名大廠的關鍵性技術可能因為員工遭挖角而洩露給競爭對手,立法院於 2013 年 1 月 11 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條文,將跨國商業間諜的最重罪責提高到 10 年,因此此案被告如果被認定有罪,將會面臨相當高的刑責。

(本文由 T客邦 授權轉載)